附件2
BSZN-1016800—2016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
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2017年7月1日发布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玉溪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2.申报资料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企业申请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玉溪市行政许可(印刷企业设立、变更)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需同时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小一寸近期彩照一张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6)玉溪市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表 (7)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办理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四、审批条件 1.新办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2.依申请变更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
止印刷经营活动。
3.重新办理的情形: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
4.延期
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印刷企业拟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有营业执照,且法人注册地和生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申请的业务属于市局发证范围;
3)已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天。 4) 按时参加年度核验 5.依申请注销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科
地址:玉溪市抚仙路14号,铠恒综合楼,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科415室。交通方式:市内可乘8路、10路等公交车到金粮小区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印刷经营许可证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 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变更 依申重新延期 请注办理 销 份数 新办 依据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玉溪市行政许可(印刷企业设立、变更)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小一寸近期彩照一张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玉溪市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表 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变更后的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经营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印刷经营许可延期申请书》 近三年年度核验报告 注销申请 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1 1 1 1 1 √ √ √ √ √ √ √ √ √ √ √ √ √ √ √ √ √ √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1 1 1 1 √ √ √ √ √ √ √ √ √ √ √ 注:2、4、5、7、8、9原件审核,复印件收存,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每年2月按时参加年检,经营户可登陆http://220.163.107.190:880进行网上数据填报。如有变动,由主管部门提前通知。
(二)指定培训
根据主管部门的通知参见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玉溪市抚仙路14号,铠恒综合楼,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科415室。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的,文化广电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受理后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文件、资料、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形成审查意见(现场核查所需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发证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玉溪市抚仙路14号,铠恒综合楼,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科415室。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7-2989013.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玉溪市抚仙路14号,铠恒综合楼,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科415室。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科咨询热线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印刷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延期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天提出申请;印刷企业在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由玉溪市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科制作印刷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件。无法送达时,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
(五)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 0877-2025221 行政审批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877-12310 投诉地址:玉溪市第三纪工委
市政府审改办(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86号创业大厦1208)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下载地址:http://xxgk.yuxi.gov.cn/yxszfxxgk/swhgbdsj/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 件1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