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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备案演练等过程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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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备案、演练等过程的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经过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过程。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二)应急预案的评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三)应急预案的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四)应急预案的备案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应急预案的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六)应急预案的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备案演练等过程的释义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备案、演练等过程的释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经过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过程。(一)应急预案的编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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