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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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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付款原则: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均应列入校财务预算,未列入当年财务预算的工程或已列入当年财务预算但付款额超立项金额的项目,除已按增补立项程序办理追加手续的以外,其余一律不予付款。

(二)付款计划:

1.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建设资金分为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报建费等。对于达到合同付款条件的工程,基建处编制在建工程进度计划、项目报建费清单及达到质保期工程清单,审计处编制预计审计完结工程清单及预计审计价款,计财处依据合同条款,按合同编号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于提前付款诉求,应经相关部门商议拟定方案并报分管基建、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列入计划。

2.确定资金供给计划。计财处根据资金需求计划以及资金筹措情况,提出当期可供安排的资金供给计划。

3.召开资金调度会议。由计财处召集,基建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调度会,根据当期可供安排的资金计划情况,审核确定当期付款计划。

4.鉴于工程报建费用系政策性支出,且报建手续的及时办理与工程建设的有效合法性相关联,计财处应优先保证该项费用支出。

5.审批时限:各级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编制或审批工作并及时将付款计划书面回复至学校招投标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付款审批程序:

1.工程监理部门根据监理规定审核签字。

2.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对于预付备料款,主要审核合同的真实性、付款额度与合同条款的一致性;对于进度款,主要审核工程质量、实际进度与有关工程技术问题;对于工程竣工付款,基建处应组织工程验收,并向计财处提交验收文件;对于工程结算付款、工程尾款及其它有关基建维修工程款的支付,应根据合同及有关业务要求进行审核。

全部内容审核后,工程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与领导均应在付款依据上签字。

基建、维修工程中规定有相关用户参与监督管理的,退还质保金时在付款依据上应有用户监督意见;用户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付款依据上必须有用户监督意见。

3.工程审计。对于工程变更增补金额、合同规定须审计后办理结算的工程,均应通过审计处审计;2万元以下的项目配套工程,如临时用水用电、强弱电及给排水等管线拆除、青苗补偿、迁坟等费用,基建处依据现场签证审核后报计财处支付,2万元以上的项目配套零星工程需经审计处审定后再报计财处支付。

4.会计人员审核合同条款、上述有关人员是否签字、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合规性、手续的完备性,然后提交财务负责人。

5.财务负责人根据确定的付款计划审定,并签字。 6.主管基建与计财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并签字。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

(一)结算程序。基建工程与专项维修结算程序: 1.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结算资料。 2、基建部门进行初审。

3.审计处根据规模大小,进行复审或终审。 4.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初审:

1.初审部门。基建处负责基建项目的初审工作,后勤处负责专项维修项目的初审工作。

2.资料要求。初审阶段必须收集整理的资料有: (1)工程设计图纸与变更方案。 (2)工程合同及变更协议。 (3)工程量现场签证资料。 (4)材料市场调查资料。 (5)工程监理意见。 (6)其他资料。 3.工作要求:

(1)工程量的计算必须以相应的设计、现场签证及监理意见为依据。

(2)材料价格必须以市场调查及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为依据。

(3)合同以外的变更部分,必须以变更设计及签证为依据。

(三)复审:

1.复审部门。审计处为学校基本建设与专项维修工程结算的复审部门。

2.复审要求。

(1)检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核实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3)核实价格确定是否合理。 (4)核实变更部分是否准确。 (5)提出复审意见。 第十三条 资产移交: (一)暂估入账:

1.入账时间。基本建设与专项维修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的项目,当年年终决算前必须办理暂估入账的手续,按暂估价值作为财产入账。

2.入账程序。由资产管理处牵头,基建处确定完工建设项目的暂估价值,填写相关暂估入账表,办理完工项目暂估资产验收手续;计财处进行账户调整。

(二)资产移交:

1.实物资产移交。建设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基建处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实物资产移交手续。

2.账面资产调整。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根

据终审价值确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并调整已经暂估入账的财产账面价值。

(三)档案移交:

基本建设及专维修工程结束后,凡与工程有关的设计图纸、工程合同、变更设计及相关手续、现场签证、结算与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按项目分类进行归档,除保留在相关职能部门外,还必须在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有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一年月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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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一)付款原则: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均应列入校财务预算,未列入当年财务预算的工程或已列入当年财务预算但付款额超立项金额的项目,除已按增补立项程序办理追加手续的以外,其余一律不予付款。(二)付款计划:1.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建设资金分为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报建费等。对于达到合同付款条件的工程,基建处编制在建工程进度计划、项目报建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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