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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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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执行依据效力所及的执行债权人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执行债权人可以执行债务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许可执行之诉。

第八十二条 【对特定财产的许可执行之诉】

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或者权利,申请执行人认为应当予以执行的,可以以第三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许可对该财产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的,可以以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三条【妨害执行的行为及强制措施】

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代理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决定予以警告、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行债务人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或者作虚假陈述,或者隐藏、转移、低价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在诉讼开始后隐藏或者转让争议标的物,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有关执行债务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执行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执行债务人财产状况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担保财产的;

(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可替代的行为义务,或者明显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的;

(五)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协助或者故意妨碍执行法院执行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法院查封或者责令保管的财产的;

(七)执行债务人的债务人拒不就其与执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说明,或者作虚假说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查封债权的通知后,擅自向执行债务人履行的;

(八)案外人与执行债务人恶意串通转移执行债务人财产,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恶意提出执行异议,阻碍执行程序进行的;

(九)伪造债权申请参与分配,或者恶意提出参与分配异议,或者实施其他干扰分配行为,阻碍执行的;

(十)人民法院指定的财产接管人或者管理人有违法行为,侵害当事人权益的;

(十一)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干预执行,给当事人、案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十三)有妨碍或者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罚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对持续性的妨害执行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决定予以每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八十五条 【拘留】

拘留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下。

对持续性的妨害执行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法院可以决定重复拘留,但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由司法警察实施。实施拘留时,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公安、电信等可以寻找被拘留人下落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相关部门不得拒绝。

对被决定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执行法院送拘留所执行。

第八十六条 【拘传】

执行法院对必须到场接受调查询问的执行债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拘传。

第八十七条 【公布拒不履行义务的执行债务人名单】

执行命令送达后,执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执行债务人名单。

被媒体公布名单的执行债务人,不得以造成损害为由向执行债权人或者有关媒体索赔,也不得以此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第八十八条 【限制出境】

执行债权人的债权因执行债务人出境而无法实现或者实现显有困难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执行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执行债务人提供担保。执行债务人拒绝提供有效担保的,执行法院可以决定限制其出境。执行债务人为单位的,可以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出境。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受执行依据效力所及的执行债权人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执行债权人可以执行债务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许可执行之诉。第八十二条【对特定财产的许可执行之诉】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或者权利,申请执行人认为应当予以执行的,可以以第三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许可对该财产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的,可以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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