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管理办法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和实施的一项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控制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生产。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产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无证销售。为此,特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的相关事项简述如下。

1.许可范围——国家对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1.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1.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1.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产品;

1.4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1.5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1.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2.申请和受理的三种类型

2.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 以下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一式三份); 换证企业必须附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证明。如:卫生、环保等证明;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 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

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2不予受理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2.3其它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

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

3.企业实地核查

3.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3.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由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3.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3.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6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

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4.产品抽样与检验

4.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进行整改,企业重新申报。

5.审定与发证:

5.1在完成审查和产品检验后,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汇总企业 取证材料,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5.2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汇总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 5.3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打印生产许可证证书,并寄往企业所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通知企业带介绍信领取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并告知企业整改。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管理办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和实施的一项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控制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生产。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产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无证销售。为此,特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5fgp60sgwj8jj329nz0t2wkqq4mjdl00lyd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