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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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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Code for transport planning on urban road

GB 50220-95

3.1.4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 小城市应每

1200-1500 人一辆标准车。

800-1000 人一辆标准车,中、

3.1.5 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 市每千人不宜少于 0.5 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

2 辆;小城

3.1.7 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常用的公共交

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 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

3.1.7 的规定。 表 3.1.7

公共交通方式

单向客运能力(千人次

运送速度( km/h)发车频率(车次 /h )

/h )

60~90

公共汽车

16~25

无轨电车

15~20

8~12 8~10

50~60

有轨电车

14~18

40~60

20~35

10~15

中运量快速轨道

交通

40~60

15~30 30~60

大运量快速轨道

交通

30~40

20~30

3.2.1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合规划。市区线、近郊线和远郊线应紧密衔接。各线的客运能力应与客流量相协调。 线路的走向应与客流的主流向一致;主要客流的集散点应设置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乘客停车与换乘。

3.2.2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 应达到 2-2.5km/km 2。

3.2.3 大城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应大于 3.2.4 公共交通线路非直线系数不应大于

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

1.5 ;中、小城市不应大于 1.3 。 1.4 。

3.2.5 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 大于 40min 的行程。

3.3.1 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 公共交通站距 表 3.3.1

公共交通方式 公共汽车与电车

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

3.3.1 的规定。

市区线 (m) 500~800

郊区线 (m) 800~1000

公共汽车大站快车 1500~2000 1500~2500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800~1000 1000~1200

1000~1500 1500~2000

3.3.2 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 , 以 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 50%;以 500m 半径计算,不得小于 90%。

3.3.4 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1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 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 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 30m;

3.3.4.2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 换乘距离不宜大于 150m,并不得大于 200m; 3.3.4.3 3.3.4.4

长途客运汽车站、 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 公共交通车站应与快速轨道交通车站换乘。

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3.3.6 快速路和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 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

3.3.7 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 1000~1400m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 4.1.3 在城市居民出行总量中, 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比值, 的范围内。

不同规模城市的居民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出行量的比值

2

应控制在表 4.1.3 规定

表 4.1.3

城市规模

大城

﹥100 万 人

≤100 万

自行车出行量 : 公

共交通出行量

1:1-3:1

城市规模

中等城市

自行车出行量 : 公共交通出行量

9:1-16:1

3:1-9:1

小城市

不控制

4.3.1 自行车道路路面宽度应按车道数的倍数计算 , 车道数应按自行车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 1m,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向净空宽度

应加 0.25m。自行车道路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 3.5m,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 4.5m。

5.2.3 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

1.5m。

250-300m。

5.2.4 在城市的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 , 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

5.2.5 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 , 人行横道应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

5.2.6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5.2.6.1 5.2.6.2

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

5000 人次 /h ,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

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 1200 辆/h 时;

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达

小汽车交通量达到 2000 辆/h 时;

5.2.6.3 行人横过城市快速路时; 5.2.6.4

18000 人次 /h ,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的当量

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 因列车通过一次

15min 时。

阻塞步行人流超过 1000 人次或道口关闭的时间超过

5.3.5 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 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

其距步

100m,并不得大于 200m。

6.3.4 大城市的地区性货物流通中心应布置在城市边缘地区,其数量不宜小于两处;每

2

处用地面积宜为 50 万 -60 万 m。中、小城市货物流通中心的数量和规模宜根据实际货运需要确定。

7.1.6 城市道路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 大、中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7.1.6-1 和 7.1.6-2

的规定。

表 7.1.6-1

项目

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

快速路

>200

大城市

≤200

主干路

次干路

60 40-60

支路

机动车设计速 度( km/h)

80 60-80 -

40 40

30 30 30

中等城市 40 40

道路网密度

大城市

>200

0.4-0.5

0.8-1.2 1.2-1.4

3-4

2

≤200 0.3-0.4 - 6-8 4-6 - 40-45

0.8-1.2 1.2-1.4 1.0-1.2 1.2-1.4 6-8 4-6 4 45-55

3-4 3-4 3-4

2 2

(km/km )

中等城市

>200

大城市

≤200

道路中机动车 车道条数 ( 条)

4-6 4-6 2-4

中等城市

大城市

道路宽度 (m)

>200 ≤200

中等城市

40-50 15-30 30-45 15-20

35-40 -

40-50 35-45

30-40 15-20

7.2.1 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 ,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 .

7.2.3 各类城市道路网的平均密度应符合表 7.1.6-1 和 7.1.6-2 中规定的指标要求。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运输能力和道路网的通行能力相协调

7.2.6 城市环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7.2.6.1 7.2.6.2

7.2.6.3 7.2.6.4 7.2.6.5

内环路应设置在老城区或市中心区的外围;

外环路宜设置在城市用地的边界内 1~2km处,当城市放射的干路与外环路相交

时,应规划好交叉口上的左转交通;

大城市的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道路,其它车辆应在环路外的道路上行驶;环路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交通的流量流向确定,可采用半环或全环;环路的等级不宜低于主干路。

7.2.10 市中心区的建筑容积率达到 8 时,支路网密度宜为 12~16km/km2;一般商业集中地区

2

的支路网密度宜为 10~12 km/km 。

7.2.11 次干路和支路网宜划成

1:2~1 :4 的长方格;沿交通主流方向应加大交叉口的间距。

7.3.1.1 规划人口在

200 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

应与其它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30km 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 快速路

7.3.2.1 主干路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

7.4.9 规划交通量超过 2700 辆/h 当量小汽车数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环形交 叉口上的任一交织段上, 规划的交通量超过

1500 辆 /h 当量小汽车数时, 应改建交叉口。

8.1.1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 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 用地宜为 80%~90% ,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

0.8~1.0m 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 10%~20% 。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2

8.1.3 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车位数的 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 25%~40%。

应为全部停5%~10%;在城市

8.1.4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 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 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

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

50~100m,并不得大于 200m。

8.1.8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8.1 8.1.8.2 8.1.8.3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

50m以远;

少于 5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

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

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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