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履行请假手续的,按照旷工处理。
第九章 事假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到岗工作可申请事假。事假以半天为请假单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计。全年累计事假最多为22个工作日,超过后公司将不再给予事假。
第二十七条 薪资待遇
1、事假半天减发当月标薪的1%;
2、当月累计事假5个工作日以下者,每个工作日减发当月标薪的2%;
3、当月累计事假5个工作日(含)以上者,每个工作日减发当月标薪的3%;
4、自然年度事假累计15个工作日(含)者,另减发年终奖金50%;
5、自然年度累计事假达到22个工作日的,不再发放当年年终奖金,原则上当年绩效考核成绩不得为B及以上,同时不能参加当年度及次年度职衔调整,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
6、外勤员工事假扣款基数按基本工资×1.25进行考勤扣款,当月事假扣款金额=基本工资×1.25×(事假天数/当月工作日天数)。
第十章 工伤假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根据工伤认定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审批可给与一定期限的工伤假。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或自残、自杀的均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二十九条 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休假时间根据工伤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经公司审批,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 工伤的认定由本人及公司提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劳动部门鉴定后确认。
第三十一条 工伤假期间发放固定工资,年终奖按休假时间比例扣减。
第十一章 婚假
第三十二条 婚假
1、凡符合《婚姻法》规定,入司后履行正式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可休3个工作日的带薪婚假。初婚且符合晚婚条件(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的员工,可休10个工作日的带薪婚假。再婚者公司给予3个工作日的带薪婚假。
2、初婚员工在登记结婚当天给予1天结婚登记假,逾期不补休。
婚假需在登记结婚起一年之内休完,不可分隔使用。婚假申请需要出示《结婚证》原件。
第十二章 丧假
第三十三条 丧假
员工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
父母及有赡养抚养关系的非直系亲属死亡,经出示相关证明可以申请带薪丧假,假期为5天(含双休日、法定假日),不可分割使用。
第十三章 生育等相关假期
第三十四条 产假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可享受产假待遇。 女员工首次生育产假为98天,达到晚育年龄(女24周岁)的增加奖励假30天(共计128天);对于符合生育二胎政策的分公司员工可享受98天的产假,不再享受30天奖励假。
难产或者剖腹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休假期间按照各地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发放生育津贴。 第三十五条 产前检查假
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根据医院要求进行例行产前检查按照出勤办理。妊娠6个月以下可享受每月1次、每次半天的产前检查假,妊娠7个月至8个月,可享受每月2次、每次半天的产前检查假;妊娠8个月以上的可享受每周1次、每次半天的产前检查假。有特殊病症的员工,依照医疗机构规定享受产前检查假。
第三十六条 哺乳假
子女周岁前,女员工每天可享有1个小时哺乳假。生育多胞胎的,每胎多增加半个小时哺乳假。
第三十七条 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院证明给予
15天的流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流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除正常的42天流产假外,可另行享受56天病假。流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不能享受生育津贴的由公司发放固定工资。
第三十八条 护理假
符合生育政策的男员工,可在子女出生前1个月至出生后3个月之内享有7天的护理假,护理假不可分隔使用。女员工不得享受配偶的护理假。
第三十九条 各种节育、绝育手术的休息时间按医院的诊断证明执行。
第四十条 以上假期为自然日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四章 请休假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实行逐级申请、逐级审批的请休假制度。员工请休假时,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员工休假超过3天的应指定工作代理人并进行必要的工作移交。
第四十二条 审批手续及权限
1、分公司部门及中支主要负责人请休假需报分公司分管总、总经理审批;
2、分公司部门及中支一般负责人请休假需报部门或中支主要负责人、分公司分管总审批;
3、分公司其他员工请休假,请假时间在1-3天(含3天)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审批,请假时间3天
以上的须报分公司分管总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须报总经理审批。中支员工请假在10天(含)以下的,由中支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10天的应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中支员工请休假情况应每月汇总报备分公司人力资源部。
4、员工申请病假、婚假、丧假、生育等假期,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如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需由二级甲等以上或公司指定的医院开具)、结婚证明、死亡证明、出生证明等材料,由人力资源部部门进行审核。
第四十三条 员工休假需优先申请年休假,完成年休假后方可申请福利假及探亲假。
第四十四条 年休假、福利假及探亲假之和最多为20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 年休假、福利假及探亲假可冲抵员工病事假,需优先使用年休假冲抵。
第四十六条 年休假、福利假及探亲假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原则,需提前两周提出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原则上每年1月及12月不安排员工休假。
第四十七条 员工需事前履行相应请休假手续,如遇紧急情况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他人代办。若员工未事前履行请休假手续,且未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他人代办的视同旷工。
第四十八条 员工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假期期满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提前上班的员工,按照实际到岗时间计算假期。
第四十九条 各层级管理者应对员工请休假进行严格管理,如员工未履行相应手续擅自离岗或逾期未到岗,员工直
接领导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备。如未及时报备,一经查实,公司将给予员工直接领导当月绩效减分处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工作时间管理办法(二〇一三版)》以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工作时间管理办法(二○一三版)》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