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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绩效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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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绩效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院)和中共沿滩区委(以下简称区委)对本院检察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实施,促进本院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各内设机构。

第三条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突出针对性。目标的制定、分解应与我区基本情况和当年市院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区分各部门的不同情况,突出目标的针对性。

(二)突出可行性。根据市院、区委、区人大和本院的工作部署,下达给各部门的工作目标应体现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和工作重点,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突出层级性。对各部门的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目标责任人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对目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自行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院党组和检察长决定。

(四)突出公正性。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认真组织目标考评,并对目标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二、绩效管理体系

第四条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本院目标管理工作实行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长为全院目标总责任人,副检察长、其他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分管工作相关目标的实施。

(二)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责任人,向本院检察长负责,副检察长、其他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目标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目标的落实。

第五条建立绩效管理组织体系。

(一)本院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班子成员、分管案管绩效工作的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绩效管理办公室,常设于第三检察部。第三检察部主任兼任绩效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年度目标的制定、分解、监控、督办、考核等日常工作。

(二)各部门应当将绩效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落实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绩效

管理制度。

三、目标制定

第六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按照市院、区委对当年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各部门绩效管理任务。

第七条目标的分类及内容

(一)上级院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区委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新增目标任务和交办任务;

(四)党风廉政建设、检务督查;

(五)其他纳入绩效考核的任务。

四、目标执行

第八条各部门要按照目标任务,逐级量化分解到干警,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报送院绩效办。

第九条院绩效办随时对各部门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分析、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部门应随时对本部门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条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要调整目标的,各部门应在9月30日前以专题报告请示院绩效办审定,经检察长批准后,统一进行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一条当年6月15日、11月15日前各部门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院绩效办,院绩效办综合各部门情况向院党组书面报告目标执行情况,并对各部门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五、目标考评

第十二条年度考评各项工作数据统计时间,业务绩效自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区委绩效自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统计报表上已有的数据,以报表数据为准。各种执法办案数据因故未填入报表的,在下一个考评年度填入报表能反映出工作量的,则在当年目标考评中不作为完成数计入考评。在下一个考评年度不能填入报表或不能反映出工作

量的,则根据相关规定对应法律文书实事求是计算执法办案数据。各部门应于当年11月25日前对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情况报告报送院绩效办。

第十三条根据区委下发的当年沿滩区目标绩效考评办法的要求,本院将按照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将单位年度目标绩效总额的10%进行内部再分配。

第十四条院绩效办根据市院对本院的考核结果,按照本实施办法对本院各部门上年度各项工作进行考核,确定得分。

按照本院干警绩效考核细则,结合本部门目标绩效任务的分解落实情况,确定个人的绩效得分及等次。

院绩效办根据政治部反馈的情况,拟定获得一等次、二等次、三等次的个人考核等次意见,报请院党组审批确定,并在院内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院绩效办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处理;无异议的按公示等次执行再分配金额(单位年度目标绩效总额的10%),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目标绩效奖分别为120%、100%、80%。

第十五条目标绩效。

(一)基础分(100分,加分按20%计不超过20分)

1.业务绩效考核(基础分70分,加分不超过20%,即加分不超过14分)

部门完成市院下达的基本目标任务(包括院党组确定的共同绩效任务中分解到各部门的任务),部门在市院对基层院绩效考核中,获得全市第一名的,得业务工作绩效分70分,获得第二至六名的分别扣除3分、5分、10分、15分、20分,前一名次存在并列的,实际名次为前一名次所有单位数+1。根据市院的绩效考评计分细则(总分=基本分+加分),对所占分值较重的条线绩效给予适当倾斜,部门按照条线获得系数奖励,占总分在5分以下的,系数为1;在5-10分的,系数为1.1;超过10分的,系数为1.2。对于同一部门涉及多条线考核的按部门内各条线平均得分乘以系数奖励,每增加一个条线增加0.05的系数计算。

2.综合绩效考核(因该部分加分规则特殊,总分按照36分计)

(1)信息考核(基础分5分,加分不超过7分)

信息考核规则由院办公室制定,设定各部门撰写数等关键数据,并在每年1月初以前下发给各部门。

①数量完成情况考核(基础分5分,加分不超过1分)

部门超过考核撰写数的得基本分5分,每超过1篇加0.2分,加分不超过1分,未完成撰写数的,每减少1篇扣1分,直至该项5分扣完。

②质量完成情况考核(本项不设置基础分,加分不超过6分)

部门撰写的信息被市院或区委采用的每篇加0.5分,被省院或市委采用的每篇加1分,被高检院或省委以上采用的加3分;属于问题类或建议类信息的,每完成一篇对部门目标考核分值予以加0.2分,被采用的每篇再加0.3分;本项目加分不高于6分。

该项工作的分值经办公室审定后报送至绩效办。

(2)宣传考核(本项不设置基础分,加分不超过7.2分)

宣传考核规则由政治部制定,设定宣传采用渠道等关键信息,并在每年1月初以前下发给各部门。

全院各部门稿件被规定渠道采用的,将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媒体三个等级对部门目标考核分值予以分别加1.6分、0.8分、0.2分,加分不超过7.2分。

部门自行将经政治部审批、检察长审核同意对外发表的稿件向各级媒体投稿被采用的,分数计入该部门名下,当月将稿件采用截图或采用复印件交政治部备案。部门提供素材,由政治部负责投稿并采用的,分数由部门和政治部平分。每年12月底,由政治部将全院宣传完成情况进行汇总,经各部门核实后报院绩效办。

(3)调研考核(本项不设置基本分,加分不超过4.8分)

调研对员额检察官采用任务数考核,每名员额检察官年度内必须完成基本任务数1篇,研究室条线员额检察官完成基本任务数2篇,未完成的对所在部门扣1分,并作为个人考核扣分项。员额检察官完成任务数后,每增加一篇撰写加0.3分,加分不超过1分。

对部门实行年度考核,采用以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和不公开发行的党委、人大、检察机关内部刊物及学术刊物采用为准,网络发表的不计入采用数。

调研被市级采用的每篇加0.4分,省级采用的每篇加1分,被国家级采用的每篇加2分,加分不超过3.8分。

(4)区委下达的绩效任务考核(本项不设基础分,加分不超过12分)

对各部门在区委绩效考核中分摊任务的进行奖励加分,分值按照分摊任务在区委绩效考核分值的30%计算,对于发生加分或扣分的项目,按照加分或扣分后实际得分乘以30%计算得分,对分摊任务较多的部门适当倾斜,每增加1个考核项目增加0.1倍奖励系数,部门分摊考核项目超过7个的直接以“分摊区委考核项目总分×0.3×2”计算。区委绩效考核分摊到部门的项目和最终得分,由办公室负责核准。

(二)单项加分(不设置封顶)

1.获奖考核

单项工作或部门受到中央国家机关、高检院各内设机构表彰的加10分;获得省级部门表彰的(不包含国家检察官学院四川分院)加5分;经市委市政府及市级部门表彰的加3分;经区委区政府及区级部门(不含本院)名义表彰的加1分;本院表彰的加0.5分。同项工作受到不同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

个人获得上述机关表彰的,按单项工作或部门对应分值的50%加分。

2.工作创新考核

创新工作的经验、做法被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及其办公厅转发推广的加15分;被高检院内设机构、省直部门转发推广的加10分;被省院认定为创新工作的加5分;未被认定为创新工作但被推向省院绩效办的加3分;被省院转发推广的加3分;被市院转发推广的加1分(不含信息、简报)。同一项工作有多次加分依据的,按最高分计算。

3.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考核

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在中政委、高检院召开的一类、二类会议上发言介绍经验的加10分;在省院召开的一类会议上发言介绍经验的加5分;在市院召开会议上发言介绍经验的加1分。工作被省院副检察长、班子成员书面批示肯定的加5分。个人参加高检院组织的业务比赛(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名次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对高检院业务竞赛评定的标兵、能手、优秀,分别加10分、8分、5分,省院业务竞赛评定的标兵加8分、能手加5分。在其余文体(参与人)、征文(篇)等竞赛中获奖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含本院)四个等级分别加5分、3分、1分、0.5分。

对高检院评定的指导性案例、精品、优秀、典型案件加10分。办理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大要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加10分。对省院评定的指导性案例、精品、优秀、典型案件加5分。对市院评定的指导性案例、精品、优秀、典型案件加1分。

课题成果加分。在检察理论调研中,申报课题被确定为高检院、省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重点课题的加10分。成功申报省级调研课题的加8分。成功申报市级调研课题的加2分。

同一项工作不得被同时作为获奖、工作创新、课题调研或工作成绩特别突出重复加分。

(三)扣分项目(不设置封顶)

第十六条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

各部门应强化办案质量生命线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办理案件,保证案件质量。案件被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定为瑕疵的,每件扣除所在部门2分,评定为不合格的,每件扣除所在部门5分。

第十七条规范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绩效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 图文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绩效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院)和中共沿滩区委(以下简称区委)对本院检察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实施,促进本院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各内设机构。第三条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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