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通知储蓄存款办法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第一条为向广大储户提供方便灵活的储蓄服务品种,筹集更多的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开办通知储蓄存款业务,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通知储蓄存款,是指存款人不约定存期,在支取时需事先通知银行的一种存款。
第三条通知储蓄存款的存款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通知储蓄存款采取存折式。起存金额为1000元。由存款人一次存入,一次或分次支取存款。支取金额超过万元以上的,存款人应提前3天通知储蓄所,并填写书面支取通知单。 第五条通知储蓄存款的存期分7天、15天、1个月、2个月、3个月5个档次。按支取金额实际存期的挂牌利率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存期不满7天的,按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存期在7天以上(含7天),不满15天的,按7天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存期在15天以上(含15天),不满1个月的,按15天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存期在1个月以上(含1个月),不满2个月的,按1个月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存期在2个月以上(含2个月),不满3个月的,按2个月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存期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按3个月通知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六条通知储蓄存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通知储蓄存款在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科目下设二级科目核算,使用专门的业务凭证。 第八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分行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6.04.18,截至2024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4.02.08
颁布日期:1996-04-18 执行日期:199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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