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考情分析
2008 2009 2010 单选题 题 1 2 1 分 1 2 1 多选题 题 1 1 1 分 2 2 2 综合题 题 分 合计 题 2 3 2 分 3 4 3 历年考试均为客观题,分值3-4分,为非重点章。 ◆本章重点
1.诉讼时效(每年考核) 2.行政复议 3.行政许可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渊源和体系
一、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要求:通过概念掌握特征和渊源)
概念剖析:
1.特征:(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体现国家意志(最主要特征) (2)法通过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调整社会关系。(特殊性) (3)法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2.渊源:制定或者认可——制定法、习惯法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1.制定法(成文法)
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判例法
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当代中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 3.习惯法
习惯法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4.学说和法理
学说指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指法的基本精神。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 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及划分标准
1.法律部门的划分,由其客观实际情况决定。这种客观实际情况就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主要标准)和法律调整的方法。 2.法律体系是相对稳定的。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由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和七个法律部门构成。——三层次七部门 1.三个层级的法律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七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 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相关法 民商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 行政法 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 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法 刑法 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诉讼与 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非诉讼程序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 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和基本制度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原则
1.调整的对象: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特征:
(1)经济性。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直接赋以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
(2)社会本位性。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优先和首要考量。(举例:消费者保护)
(3)规制性。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保护与消极的限制、约束和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4)综合性。经济法是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相综合的法,同时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
3.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平衡协调原则(主导性原则)、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根本性原则)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一)主体: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
(二)客体:主要是经济行为(比如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对策行为) (三)内容:公私交织(对公责任不能随便抛弃),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协调 三、经济法的基本制度(了解)
(一)经济法主体制度
(二)市场规制法制度:生产经营规制法、市场竞争法(两反)、市场监管法
(三)宏观调控法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调控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对外贸易法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立法中,属于经济法的有( )。 A.《刑法》 B.《宪法》 C.《反垄断法》 D.《企业所得税法》 E.《产品质量法》
『正确答案』CDE
第三节 民法的法人、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
一、法人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拟制人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社会组织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为法人: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比如有限责任公司3万以上)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人的种类
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机关法人: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举办的,
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如:学校)
4.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如:各种协会)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能不能做,资格问题
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自身性质的限制。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义务,法人不可能享有或负担。(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受抚养权、抚养义务)
注意:法人能享有财产权、受遗赠权、名
誉权
(2)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活动范围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如:限制经营、经营范围)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的能力,水平问题 指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起点:设立,终点:终止。——常见的是拿到营业执照开始
(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解释:法定代表人从事活动即法人实施)
【例题·单选题】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法人均是营利性的 B.法人不可以享有生命权
C.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设立时取得 D.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终止时结束 『正确答案』A 二、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概念剖析:
1.适用于民事行为(如:订合同)——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