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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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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

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桂建村镇[2009]1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4.24 【实施日期】2009.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桂建村镇[2009]11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为加强我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等,结合我区实际,在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村镇建设管理处(联系电话:0771-2260102)。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 /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以下简称“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以保证农房重建、维修的质量,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为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标准。

第四条 农村危房拆除重建、扩建、改建应服从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与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 2 / 4

第五条 农村危房拆除重建、扩建、改建应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节约用地的

原则。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与历史文化和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相结合,建筑风格应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

第二章 建设规划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中需拆除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整体搬迁的,应当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或搬迁规划),规划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或搬迁规划),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规划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

(二)规划应以集约利用土地为宗旨,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应本着不同地段土地赋予不同使用功能的原则,综合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有效集约利用土地。 (三)规划应延续乡村及地域自然人文特色,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四)规划应尊重原有村庄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服从规划,完善配套。

(五)规划应与农村生产活动相结合,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活动,使规划不仅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更有利于农民开展生产活动。

(六)规划应以改善农民生活为目标,尊重生态自然环境,合理规划居住用地和景观 3 / 4

环境,注重资源节约。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秸秆气化等清洁能源技术,降低农民

生活成本的支出,达到改善农民生活的目标。

(七)自然村屯中一级危房超过10户以上的,原则上应考虑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以减少联户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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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桂建村镇[2009]11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04.24【实施日期】2009.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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