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则。
本办法。
适用本办法。
腔和公共卫生。
2010年05月05日 来源:北京市卫生局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情况,制定本办法。
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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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卫生行政部门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地区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
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
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为了加强北京地区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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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领导小组。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期考核管理工作办法。
第二章 考核机构
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第七条 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
第六条 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市行政区域内医师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承担并接受区县卫
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
工作,对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并上
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医师协会,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实施
组,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考
第九条 接受委托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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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水平测评。
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三)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核工作进行,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二)医师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核情况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
(四)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
第十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结果评定
期考核的医师,也可委托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医 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进行考核,在北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制度,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京市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培训的住院医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
成绩由培训机构负责进行考核,考核机构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
第十三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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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水平。
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育的情况作为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要求。
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未按规定完成培训的住院医师,工作成绩考核不合格。
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
第十七条 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
第十五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完成继续医学教
的能力。各级医疗机构按临床医师的专业、级别考核实际工作能力
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
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
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
医师,工作成绩的考核按照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有关要求执行,
按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的住院
第十六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
《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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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回避。
其所在机构。
故的处理情况。
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考核办公室提供参加考核医师当年内行政处罚、医疗纠纷、医疗事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一条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北京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
第十九条 医师认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
第十八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
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
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
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医师定期考核机
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
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
签署意见,并于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1月底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
室与承担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医师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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