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拆除违建、仓房、废弃锅炉房等。
(6)楼宇间道路硬化平整,无破损坑洼,窨井盖、道板等市政设施完好。
(7)设有24小时的门岗值班,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完好。
(8)技防监控设施按配备要求到位并运行正常,消防设施完善(消防栓、桶、灭火器等)。防雷设施完善。无重大安全隐患。开放式小区楼道口应配有统一防盗门。
(9)公共绿地、绿化带整修完好,清洁美观,无死株缺株、无黄土外露、无花坛破损。
(10)小区垃圾桶果皮箱设置完好,每两个门栋放置一个垃圾桶,道路岔口放置果皮箱,垃圾清运日产日清,化粪池移交前抽清一次。
(11)小区房屋外观整洁,无缺损现象,外墙墙体、楼道和公共空间在移交前粉刷一次,楼道扶手油漆一次,楼道门窗维修一次。对小区公共设施、水池、设备、天台等危险隐患部位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楼栋号标志清晰。
(12)生活区雨水污水管道通畅完好,无堵塞,使用正常。建筑物落水管按距地面距离要求修整完善。
(13)公共社区活动场所,基本适应公共活动。其配备不低于每100户20平方米,符合3000户内一个社区条件的,按不低于500平方米配备。物业管理用房按大连市物业管理相关要求提— 6 —
供,建筑物总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下的(含15000平方米),提供100平方米;15000平方米以上至30000平方米以下的(含30000平方米),提供150平方米;30000平方米以上至50000平方米以下的(含50000平方米),提供200平方米;5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增加25000平方米,增加50平方米。
(14)根据实际需要,部分改造内容可由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双方协商,确定房屋共用设施、设备、部位达到我市中等标准。
2.移交企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改售房款本息必须缴纳,未缴纳的移交前应足额缴纳。
3.移交和接收单位可参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相关规定,对物业进行承接查验。移交单位将物业管理资料、资产权属证明及相关手续一并移交给接收单位,并承担过户、税费等费用。对筛选出的危房,特别是有沉降、倾斜现象以及平房、棚户等安全隐患,由移交单位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房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该维修的维修、该加固的加固,厘清责任后再进行移交。
4.物业管理费用收取。接收单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40号)的相关规定,由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按照物业管理及价格管理相关部门要求进行项目备案和收费备案。目前原单位未收取或只收取少许物业费用、绝大部分仍由原单位补贴的情况,设立过渡
期。过渡期为3年,过渡期内要求移交企业把原来的暗补变为明补,并将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差价支付给接收单位,作为接收单位物业管理过渡期保障稳定费用,过渡期管理办法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移交企业与接受企业签订包括以下内容的协议: (1)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双方物业合同的约定执行。 (2)物业服务费用缴纳方式、过渡期管理办法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5.我市物业管理逐步走向市场化,接收单位自行成立物业公司,应按照工商经营管理、物业资质管理和招标管理的相关要求,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6.移交单位在移交前须告知职工住户,为社会化管理做好宣传铺垫工作。接收单位在接收后应将实施物业管理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7.各移交物业管理企业在移交前正常履行工作职能期间,移交企业承担的债权债务,以协议形式明确,自移交之日起仍由移交企业承担。
三、改造维修费用
分离改造工程总体费用,由双方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并出具报告。
四、测算依据 (一)相关文件。 — 8 —
1.《辽宁省2008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2.《辽宁省2008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3.《辽宁省2008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4.《辽宁省2008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5.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6.《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国能电力〔2009〕123号)及其配套文件。
7.《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 8.《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 9.《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二)其它。上述所列文件如出现新颁布的同类文件,则按新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