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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供用水合同(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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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

供水人:____ __公司

供水人24小时服务热线:

住所:

用水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用水人因用水需要,向供水人申请供应自来水,为了明确供、用水双方在自来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计量表安装地点、口径及量程、计量表式 (一) 用水地址:

_______________。

(二) 计量表安装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__(或附示意图)。 (三) 根据用水人的申请,供水人为用水人配置(或由用水人物业的开发商统一委托供水人配置)口径为

______________的计量水表,其量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 计量表式:1、普通机械表 □

2、IC卡水表 □

3、普通机械+远传表 □ 4、其他 □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水质标准

(一)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用水人(或用水人的物业出租人)物

业建筑区划所有权项下的供水设施及用水人物业专属所有权的供水设施向用水人供水。

(二)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标准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 用水计量

1. 供水人依法配置经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生成编号的水表,作为供、用水双方确定计量

用水量和水费结算的依据。

2. 所配置水表的口径、量程均系依据用水人的居民生活用水申请确定。如用水人需增加或变更用水性

质的,应事前向供水人提出增加或变更申请,与供水人另行签订供用水合同后,由供水人实地勘察并重新配置或加装水表,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用水人承担。用水人私自变更用水性质,导致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同一计量水表时,用水人需按照最高类别水价向供水人支付水费。

3. 如配置的计量水表为IC卡水表或远传表,鉴于上述两类水表结构的特殊性,当IC卡水表液晶显示

部分发生故障,或液晶显示剩余水量与机械表读数之和,同该表自安装至发现故障止期间的购水记录不相符合时,以该表的机械表读数为准核定水量并结算水费;当远传表传输发生故障或数据与机械表读数出现重大偏差时,以该表的机械表读数为准核定水量并结算水费。

4. 供、用水任何一方对水表计量准确性产生争议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水表提交至具有法定资格的第三

方机构进行检定,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定结论为准。

(二) 供水价格

1. 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

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在相关调价文件发布后一周内,由供水人在其公司网站及营业站点进行公告,以便用水人查询。

2. 上述价格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水价以外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其他代收的规费属于政府行政性收

费,供水人承担代收义务,用水人应随同基本水费一并向供水人交纳。

(三) 水费结算方式:

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

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用水地点所在地阶梯水价政策,双方同意计量结算周期为12个月,自每年____月至下年的____月。

2. 双方同意在计量结算周期内,除IC卡表为先充值后用水外,用水人可选择按月自报水表读数或按

用水地点所在地阶梯水价政策规定的第一阶梯月均用水量作为当月水表读数计算用水人当月交存水费金额。

3. 用水人可通过预留给供水人的手机短信、微信或通过供水人的热线、网上营业厅等一种或多种方式

按月自报水表读数。自报读数时间为每月1日至10日。供水人在随后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网上营业厅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用水人提供水费账单查询信息,用水人在当月月底前根据水费账单交存当月水费。

4. 用水人未按月自报读数,或已选择按用水地点所在地阶梯水价政策规定的第一阶梯月均用水量作为

当月水表读数计算用水人当月交存水费金额的,由供水人直接按第一阶梯月均用水量在每月15日前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网上营业厅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用水人提供水费账单查询信息,用水人在当月月底前根据水费账单交存当月水费。

5. 供水人将按照用水人每月自报用水量准确性和及时率给予用水人适当奖励和优惠(能否明确)。 6. 在供、用水双方确定的计量结算周期届满当月___日前,供水人应对用水人年度用水量进行核实抄

收,用水人应予以配合。供水人将年度抄见总用水量及按阶梯水价计算的水费账单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网上营业厅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用水人提供。用水人应在计量结算周期届满当月月底前按水费账单信息与供水人结清年度水费。用水人如对年度水费账单信息有异议的,应在供水人提供水费账单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网上营业厅、供水人的热线、客户中心等方式向供水人提出,最终按照供、用水双方核实确认的年度用水量和适用的阶梯水价结算和结清水费。 7. 用水人可选择采用符合其习惯、方便的交纳水费方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银行托收、

现金等水费结算方式支付水费;采用银行托收方式的,需与供水人另行签订银行托收协议。 8. 由于水表毁损等原因,供水人无法核抄见到年度用水量信息的,双方同意按用水人自报读数的平均

值计算年度总用水量;用水人自报读数明显不合理的或用水人未自报读数的,按用水人之前三个年度的年度总用水量的平均数计算。 9. IC卡水表:

水费交纳采用预付费方式,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阶梯水价相关规定收取水费。双方确认的计量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双方确认,在IC卡表周检期限届满或具备更换条件的,由供水人将该IC卡表更换为机械表或机械+远传表,用水人应予以配合。因更换产生的费用根据相关规定由相关方承担。

10. 用水人对用水计量、水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水费,然后要求供水人复核。经复核确认有误的,供

水人应予以纠正,并退补水费。

因用水人未居住等原因,而用水人专有用水设施实际仍处于运行状态(如水表空转)而产生水表读数的,用水人应按水表读数付费,用水人向供水人提供确切的并被供水人认可的未用水证据除外。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一) 供水人对市政供水设施承担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二) 供水人对用水人物业建筑区划内已委托并移交给供水人运行管理的小区庭院管网、二次供水等供水

设施承担运行维护责任。涉及更新改造的,按供水人与用水人物业管理机构或用水人物业的开发商签订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协议的规定执行。

用水人物业建筑区划内小区庭院管网、二次供水等供水设施未委托并移交给供水人运行维护的,供

水人不承担运行维护责任,也不承担小区庭院管网、二次供水等供水设施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等相关责任和因水质、水压管理不善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等相关责任;但供水人应保证用水人物业建筑区划红线四至(市政管网侧)的供水水压、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因用水人或用水人物业小区内设施运行中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污水、雨水、中水回用等反串进入公共管网导致的水质、水压不达标的除外。

(三) 用水人专有的、或用水人计量水表后至用户户内供、用水设施由用水人负责运行维护。用水人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安全用水。用水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安全用水,造成供水人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用水人就专有的、或用水人计量水表后至用户户内供、用水设施运行维护事项,自愿向供水人申请维修维护的,供水人应提供相关服务,相关费用由用水人承担。

用水人应关注极端气候(如寒潮)及/或供水人的提示,做好用水设施的防冻、防漏等,避免造成损失。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用水范围使用自来水。

(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供水人负责对计费水表的周期检验和按计量水表的实

际使用情况按期更换。

(三) 用水人逾期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人应予以催告,并可从逾期之日起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用水

人收取逾期支付水费的违约金。

(四) 用水人未按期交纳水费,超过规定交费日,且供水人已提前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在用水人物业小

区公告栏或在用水人所在小区入户通道张贴催缴通知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用水人的,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直至用水人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付清拖欠的水费、违约金及复装费。

(五) 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在一个月内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的,

视为用水人单方终止本合同,供水人有权停止供水并拆除其计费水表和相关供水设施。

(六) 当水表故障无法准确计量时,必须更换水表。供水人提前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在用水人物业小区

公告栏或在用水人所在小区入户通道处张贴换表告知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用水人告知须更换水表事项后,用水人不配合异常水表更换的,供水人可采取停止供水的措施。因自然损坏、质量问题造成水表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

(七) 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间断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

当提前 24 小时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在用水人物业小区公告栏张贴停水公告或在所在地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告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用水人。因不可抗力事件或供水设施抢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的,供水人应当在抢修的同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用水人;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人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八) 供水人设立的专门服务电话为本合同扉页载明的服务热线,可每天 24 小时不间断受理用水人的诉

求和报修。用水人也可以通过供水人的网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用水信息、投诉和报修。

(九) 供水人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水表周检或更换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将通过手机短信、

微信、网上营业厅、在用水人小区物业公告栏张贴公告等一种或多种方式提前通知用水人。

(十) 供水人应加强对供水服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通过服务进社区、上门服务、延伸服务等方式为用水

人提供特色和优质服务。供水人利用科技进步,进一步研究给用水人提供用水和服务便利,宣传节约用水。

(十一)供水人不得借向用水人供水的优势,强行向用水人推销或搭售与供水不相关的商品和服务。 (十二)供水人应用水人的书面要求,可向用水人提供普通发票。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水人供水。

(二) (三)

用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支付水费,并按年度用水总量、适用的阶梯水价结清当年水费,包括政府定价文件中确定的由供水人代收的各项行政性收费。

IC卡水表如因表具电子部分(液晶)发生故障未及时准确扣减购水量的,用水人需在供水人核抄机械表用水读数后7个工作日内,按该抄录读数与该表IC卡总购水量之差补交水费,用水人逾期不交,供水人将自逾期之日起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用水人收取逾期支付水费的违约金。

(四) 用水人对水表计量准确性有异议,要求供水人对水表进行检定的,应向供水人提交书面验表申请,同时预交纳检测费、拆卸及安装费、材料费等费用,由供水人提交至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定。如检测结果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检测费、拆卸及安装费、材料费等费用由供水人承担,用水人申请之日当月水费按调整后的用水量收取并退还用水人检测费、拆卸及安装费、材料费等费用;如检测结果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检测费、拆卸及安装费、材料费等费用由用水人负担。申请检定期间,用水人应按期交纳水费,待检测结果出具后,再行退补水费。 上述相关的检测费、拆卸及安装费、材料费等费用标准,属于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按政府定价文件执行;在政府定价目录范围之外的,按所在地定额管理部门发布的定额或价格信息执行,供水人应在公司网站、网上营业厅及客户中心进行价格公示。

(五) 配合供水人抄验水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用水人发现计费水表封印损坏或脱落,水表箱、阀门等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水人。用水人不得擅自改装、拆卸、更换、占压水表及附属设施。因用水人的原因造成水表、水表箱、阀门等设施的损坏,用水人需承担更换、维修等相关费用。

(六) (七) (八)

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供水范围外供水。如用水人需改变用水范围,应提前两个月向供水人提出申请,待双方签署新的合同后执行。

用水人因搬迁离开用水地点不用水的或用水人用水地拆除需停止供水的,用水人有义务及时向供水人办理停水销户手续,并结清用水水费。

因本合同的用水人出借、出租房屋等原因转由第三方用水的,用水人仍然承担本合同的义务。因房屋买卖而需要变更用水人的,应由房屋买卖双方共同持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

(九) (十)

用水人有过户、销户、更名、用水性质变更等情况的,均须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用水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在供水人处登记的微信号等与通知和送达相关的联络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通知供水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

(十一) 用水人严禁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公共供水。

(十二) 用水人有权对供水人工作人员的供水服务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专业

表现、工作效率等提出意见。发现相关工作人员说服务忌语、推诿刁难用户、吃拿卡要及向用水人强行推销和搭售与供用水无关的商品和服务等行为的,可向供水人投诉,也可向供水主管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十三) 用水人应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

(十四) 用水人应安全用水,做好水表、阀门及用水管道的防冻、防漏、防止污水、废水反串进入公共管网,

防止户内用水设施损坏或未关闭好阀门(水龙头)造成对第三人水淹导致的损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 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 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用水人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由于战争、动乱、罢工、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沙尘暴、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不可抗力事件,以及由于供水人意志之外不能控制的包括但不限于水源水质恶化并超出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恐怖行为、启动政府性应急预案等因素造成无法正常或安全供水,或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 用水人未按期交纳水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违约金金额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罚息的相关规定计算,总额不超过当期水费金额并不超出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1.3倍。用水人未按期交纳全额水费,超过规定交费期限并经供水人催告后仍未按催告通知规定的期限交纳全部水费的,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付清所欠水费、违约金、供水设施复装费后,经用水人报请供水后,供水人应当于24小时内恢复供水,用水人对复供水承担关注义务,防止因此产生的水淹等情况出现。

2. 用水人擅自拆卸水表、改变用水点,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偷水和重大违约行为,供水人有权不予供水。用水人实际已用水的,应当向供水人补缴水费,所补缴水费按用水人擅自拆卸水表、改变用水点时间至被发现之日期间水表最大量程计算水量乘以第三阶梯水价计算。 3. 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如将居民生活用水用于营业性洗车、营业性洗浴及桑拿等非居民生活用水用途的),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偷水和重大违约行为,用水人须按非居民生活用水水价或特种用水水价或第三阶梯水价孰高标准补缴水价差价的水费。经供水人催告,用水人在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补缴水价差价水费的,供水人有权作停水处理并可向用水人继续追收水价差价水费。

4. 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征信报送

用水人偷水、擅自变更用水性质以不交或少交水费经供水人催告仍不整改或不按期补缴水价差价水费的、每个计量周期内三次以上逾期支付水费、经供水人催缴用水人仍逾期3个月以上或不交水费的以及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供水人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及与个人信用征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用水人失信信息进行登记,按程序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用水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限

(一) 本合同自供、用水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若供水人继续供水、用水人继续用水并交费,视为本合同实际继续履行。若

对本合同条款变更,双方须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本合同废止。

(三) 供水人依法对用水人终止供水时,用水人必须结清全部水费和与供水相关的其他债务。否则,供水

人有权依法追缴。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一) 供、用水双方如需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发布新的调价文件、要求供水人、用水人均须执行的与本合同约定有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颁布,需要对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变更的,供、用水双方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依相关规定执行。相关变更事项由供水人在公司网站、网上营业厅及客户中心公告,对供、用水双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供、用水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供水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双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一) 双方确认,供、用水双方将按以下方式进行联络: 1. 供水人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及邮编: 传真: 热线电话:

公司网站(及网上营业厅):

微信公众号: 2. 用水人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及邮编: 住所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用水人所在小区物业地址:

(二) 通知和送达

供水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给用水人的告知、提示和通知事项,可选用手机短信、微信、网上营业厅、客户中心、用水人小区物业公告栏、用水人所在小区入户通道处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用水人送达,自供水人发出手机短信或微信,或供水人在网上营业厅、客户中心发布公告,或供水人在用水人小区物业公告栏或用水人所在小区入户通道处张贴相关通知时,即视为送达。供水人也可用书面文件快递给用水人,自用水人收到快件之日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执行。供水人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行

业规范给用水人的告知、说明、提示等,以及与用水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用水人签署的其他确认文件,均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为格式文本,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合同管理机关审查备案。供、用水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

中可结合具体协商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供水人执一份,用水人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供水人加盖公章,用水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供水人:______ 公司

授权代表/经办人(签字): (盖章)

日 期: 日 期:

特别提示:

本人已于 年 月 日认真、仔细阅读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本人明白和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和解释,自愿签订并遵守本合同。

用水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用水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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