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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考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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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自力救济:(二)社会救济:

自决调解

和解仲裁

(三)公力救济:诉讼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2、民事诉讼模式:

①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积极的当事人,消极的法官)②职权主义: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具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由法院担当。(积极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该主义可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分诉讼主体和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然包括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身份。但是两者之间又有区别: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行使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外延包含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诉讼主体<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范围: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

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既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诉讼主体。而一般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只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5、诉的构成要素:

诉的构成要素是指一个完整的诉(或案件)所必备的内容或因素。一个完整的诉由三方面要素构成:

诉的主体:原告与被告

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诉的原因(诉的原因事实):权利发生事实,包括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纠纷事实,支持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并使诉特定化和具体化。6、诉的类型:

通常根据诉讼标的之性质和内容,将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分别对应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民事权益人对民事义务人享有特定的给付请求权,也就是说,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享有的给付请求权。

给付之诉包括现在给付之诉(在法庭最后辩论终结之前或终结

之时,原告请求履行期已到的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法庭最后辩论终结之时,原告请求履行期未到的给付之诉)。

原则上现在给付义务的清偿期一到就具备诉的利益;原告请求

给付的特定物已经灭失,为客观给付不能,所以倘若原告提起给付该项标的物之诉,没有诉的利益,但是,原告改为损害赔偿之诉,或者原告起诉前不清楚对方能否交付标的物,则有诉的利益。

法院判决提起给付之诉的原告胜诉的判决才是给付判决,具有

执行力。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拥有的支配权。确认之诉包括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

在确认之诉中,不论原告胜诉还是败诉,其判决均为确认判决。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

形成之诉的实体法基础是原告所享有的形成权。原告行使形成

权或提起形成之诉的目的,是使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益的效力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形成权包括设立性形成权、变更性形成权和消灭性形成权。

在形成之诉中,原告胜诉的,判决为形成判决,原告败诉的,

即法院否认原告变动的请求,实际上法院判决维持民事法律关系的现状,所以此判决为确认判决。7、诉的识别:

根据诉的主体来识别诉

通常情况下,诉的主体不同,一诉与他诉也就不同。例外的情形是,诉的主体虽然发生变更,但是仍然是原诉a、在法定当事人变更情形中,虽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了变更,但是依然是原诉(如原告将其债权合法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代替原告继续诉讼);b、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即使必要共同诉讼人发生增减或者发生其他变更,也还是原诉。

根据诉讼标的来识别诉(了解即可)8、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包括两种基本形态: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

诉的主观合并又称为诉的主体合并,即诉讼当事人的合并,亦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其典型形态是必要共同诉讼和以其为基础的群体诉讼。

诉的客观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标的之合并。诉的客观合并,可能发生在提起诉讼之时,也可能发生于诉讼进行中。9、反诉的概念:

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

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本诉被告称为“反诉原告”,本诉原告称为“反诉被告”。

反诉与本诉是两个不同的诉。

10、反诉的要件:

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法庭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④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⑤反诉的管辖应该合法。11、反诉与诉讼抵销

债务抵销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的,叫诉讼抵销。当同时符合债务抵销要件和反诉要件时,被告则有两种选择:请求诉讼抵销提起反诉。

二者区别:

在法律性质方面,反诉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但是诉讼抵销并非

一个相对独立的诉,并不改变本诉原被告的诉讼地位。

在提起要件或者申请要件方面,反诉的提起应当符合起诉要件,同时还应当具备诉的合并要件和反诉的特殊要件;但诉讼抵销无此要求。

在审判反面,即使本诉被撤回或终结,反诉也可继续审理下去,并应对本诉和反诉分别作出判决;但是诉讼抵销与原告之诉只得合并审理,并因原告之诉不存在而失效,且对诉讼抵销不得作出单独的判决。

④在既判力方面,对反诉作出的判决,不论胜败,一旦确定就有既判力;而本案判决对成功抵销的债权具有既判力,未抵销的债权不受既判力约束而可以提起诉讼。12、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13、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内容: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人民法院应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14、处分原则的含义: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15、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16、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17、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度,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18、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制的具体组织形式是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19、第一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在特别程序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0、第二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而不能吸收陪审员参加。

21、重审、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发回重审的案件,无论原来是否组成合议庭,重审时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受原来合议庭组成形式的限制。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参加过审判的人员不能再参加,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如果原审采用独任制,再审时必须改为合议制;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不论原审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再审时必须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22、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23、回避的法定原因: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24、回避的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执行人员。25、回避的方式: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26、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

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的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8、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

民诉考试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自力救济:(二)社会救济:自决调解和解仲裁(三)公力救济:诉讼1、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2、民事诉讼模式:①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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