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根据国家《会计法》和《档案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检查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等。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1、公司设置会计档案存放专柜,并为档案保存提供相应设施、药剂等物品。 2、财务资产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资产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具体的保管期限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4、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销毁情况应报备董事会。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有监督部门和财务资产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借用。
1、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2、公司内部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资产部经理同意,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3、社会单位、财政、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行政通知,经财务资产部经理同意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员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4、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存放处之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时,必须经财务资产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五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 15年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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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帐簿类:
1.日记帐 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25年 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 15年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 3年 2.月、季度会计报表 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 永久 (四)其它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 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 3年
3.重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 永久。
第七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该具备较强的责任意识、保密意识,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法律规章。其管理责任列入岗位职责,与考核挂钩。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资产部。
第九条 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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