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程序合法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6、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全面、综合分析违法行为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二)依法不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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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林业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2、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造成危害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2、妨碍林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5、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7、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8、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9、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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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 11、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六)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特别规定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处罚时,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仍实施处罚;
(2)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未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
(4)采取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当事人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
(5)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责令改正; (6)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后,放任其违法行为继续存在。
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1)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2)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3、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1)对只具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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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1)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同一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2)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同一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3)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依据规定实施并处处罚外,一个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后,其他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依据相同规定再次给予处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1)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并被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错案的;
(2)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3)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4)因行使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有执法过错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发证机关或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人员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执法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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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相应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基准和《实施标准》责令纠正。每年开展一次案卷评查活动。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受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林业行政处罚及典型案例分析(见一览表)
林业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违法行为 主要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或相关的 行政措施 处罚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责令补种树木 府林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超过木材生产计划3 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森林法实施条责令补种树木 例第三十九条 罚款 府林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 4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森林法第四十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林业主管部门 证、木材运输证件、二条第一款 文件和违法所得 15
森林法第三十责令补种树木 1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九条第一款 林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森林法实施条变卖所得 例第三十八条 罚款 森林法第三十2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九条第二款 林木 森林法实施条罚款 例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