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各单位:
为适应分公司新形势下的经营活动,加强工程物资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河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河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集团)物资经营管理工作,控制采购成本,降低造价和运营费用,提高集团系统整体效益,确保施工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施工生产、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扩建项目、技改项目、小型基建等)及其它项目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和办公设备等。
第三条 集团对于物资工作的管理实行专业化组织、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体制。对所属单位所用物资,实行计划、预算、招标、采购、监造、仓储、调度、配送、结算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集团物资贸易公司是集团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集团系统物资计划、招标采购、调度、配送的工作,负责对集团系统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推进集团系统物资管理手段现代化和网络化,推行物资仓储超市化管理。物资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物资贸易公司负责集团系统基建工程主机、重要辅机、主要控制设备、大宗材料等物资采购计划的审核,提出是否打捆招标或增订设备等原则性方案。参与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进行技术谈判、技术澄清,推荐物资供应商。
第六条 集团财务产权部负责筹集资金,按集团的资金拨付办法和物资订货合同支付货款。
第七条 集团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协助集团做好物资管理工作。
第八条 集团所属单位应将物资管理工作作为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各单位的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单位物资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签订物资购销合同,并在业务上接受集团物资贸易公司的指导。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的相关规定,集团物资采购工作应实行招标。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采购物资,严把物资质量关,确保物资正常供应,确保降低成本。
第十条 集团物资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物资管理人员工作行为,杜绝一切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自觉接受纪检、财务、审计、安全、质量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物资计划
第十二条 集团所属单位应当根据集团各职能部门下达的任务,编制物资需求计划,按本办法规定时间上报集团物资贸易公司。 第十三条 物资需求计划按电力生产、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扩建项目、技改项目、小型基建等)、其它项目分类进行编制,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物资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计量单位、数量、时间要求、预算价格等,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注明。物资需
求计划要有编制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签名。 第十四条 物资需求计划编制的依据:
1.电力生产、大修、更改项目等物资需求计划要根据生产任务及物资储备定额编制;
2.基建工程项目要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册和施工图等资料编制;
3.固定资产等物资购置计划要根据批准的计划编制。 第十五条 集团所属单位应于集团下达电力生产、基建、等任务计划后一个月内,将次年度物资需求计划上报集团。每年3月31日前上报年度补充需求计划。每月18日前上报次月需求计划。 第十六条 集团物资贸易公司依据集团所属单位上报的物资需求计划,编制次年物资专项计划建议,并会同集团相关部门对物资需求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平衡,列入集团年度综合计划和预算,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集团本部物资需求计划的编制与审核,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订货单位在生产、建设计划变更时,要做好有效记录,及时修正资需求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订货单位在权限围内自行批的,应及时报集团物资贸易公司备案。特别重要修正应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已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的单位,除上报更改物资需求计划外,还要立即与厂商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所订物资已到货,要积极设法处理,避免积压。
第十八条 集团所属单位对物资需求计划执行情况,实行过程管
理。要协调和解决好影响生产建设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集团物资贸易公司。
第十九条 集团物资贸易公司将根据各企业上报批准的物资需求计划,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定期检查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如计划的准时率、准确率、完成率等)。对违反物资管理办法的责任部门和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集团所属单位物资主管部门也要定期检查考核本企业的物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物资的采购与组织
第二十条 集团系统的物资采购一般通过招标选择供货方。 第二十一条 集团系统物资采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由集团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1.《集团招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基建工程主要标的物资,包括主机设备、主要辅机设备、主要控制设备、大宗材料等;
2.基建工程非主要标的物资,且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机设备或同型号设备批量采购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生产维护、大小修、重大技改项目及大型设备、重要辅机、大宗材料、专用工器具、控制系统等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机设备或同型号设备批量采购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非生产性设备、材料等物资,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