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治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工作,保证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治理。

三、职责

(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治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治理。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督治理及年审。

四、注册登记条件

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有效的隔离措施。 3.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4. 有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并有相应的防虫、防霉、防鼠设施。成品库洁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5. 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6. 加工工艺合理,原则上应包含蒸煮、高温烘干、熏蒸等除害处理工序,具备相应的除害处理设施,如蒸煮染色或蒸煮漂白设施、热处理烘干设施、熏蒸消毒设施等,除害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 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8. 配备防虫、防霉、防鼠的药剂和器具。

9. 建立质量治理体系,包括生产治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操纵制度,厂检员治理制度,溯源体系,专门情形报告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

五、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与考核

(一)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一式两份材料:

1.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企业厂区平面图。要求标示企业的原料存放场所、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除害处理设施等;

5. 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讲明等; 6. 除害处理设施情形及相关材料;

7. 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要紧原料、辅料清单及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8. 企业防疫小组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9. 企业质量治理体系文件等。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同意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在限定期限内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组成由2人以上(含2人)的考核组,依据注册登记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考核情形填入《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考核表》(附表2)。

(四)经现场考核合格或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批,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附件3),证书有效期为3年;经现场考核不合格或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以注册登记,并及时下达《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附件4),书面告知不合格缘故,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五)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获得注册登记资格的企业日常监管和年度审核。

六、监督治理

(一)注册登记企业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换证或变更手续:

1. 注册登记证书满3年有效期; 2. 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3. 厂检员发生变化; 4. 产品种类发生变化; 5. 其他有较大变更情形。

(二)注册登记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1. 企业生产加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2. 企业改建、扩建、迁址; 3. 有其他重大变更情形。

(三)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整改,必要时暂停报检,直至符合要求:

1. 厂区卫生条件和防疫条件不符合要求; 2. 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3. 出口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无法有效操纵; 4. 出口产品被检验检疫机构检出质量安全咨询题; 5. 被输入国家或地区通报检出质量安全咨询题。

(四)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注册登记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1. 对发觉的咨询题在限期内不能整改完成; 2. 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 3. 一年内未有出口报检或停产一年以上、破产或者被兼并不再生产竹木草制品;

4. 隐瞒或瞒报质量安全咨询题; 5. 拒不同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治理; 6. 变卖或出借注册登记证书; 7. 伪造和变造注册登记证书; 8. 企业自行提出注销申请; 9. 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附件1: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

注册登记申请表

企 业 名 称

申 请 日 期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治理实施细则一、目的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工作,保证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二、适用范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5et2g6kptu2i4cx3q5al1oirv327pb00pnw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