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赣农大研发〔2019〕57号
关于印发《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
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不断优化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标准
2.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 3.江西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综合水平考核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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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检验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对研究生德、智、体、美、劳进行的一次全面综合考查评价。实施中期考核有利于改进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有利于强化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督管理。为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增强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完善研究生考核和激励机制,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考核对象为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注册学籍的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均须按期参加中期考核,未进行中期考核的研究生,不得进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阶段。
第三章 考核时间
第三条 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应在课程学习结束后、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前进行。各培养单位(各学院、MPA教育中心)一般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一周对二年级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第三学期结束前全部完成中期考核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中期考核的,应于中期考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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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导师及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可延期一次,原则上要求在延期申请获批后三个月内完成考核。未办理延期手续或申请延期未准而不按期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当次中期考核的评定等级记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中期考核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环节,应按照全面发展的要求和培养方案的规定,对照检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全面考核研究生自入学以来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发展情况,考核基本内容包括:
(一)德:主要考核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包括政治态度、理论水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学术道德及学术规范等;
(二)智:主要考核研究生是否按照个人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课程成绩及应修学分,外文文献翻译、文献综述、资料查阅、学术活动、开题报告以及科研论文发表、科研成果、论文撰写进展等方面的情况;
(三)体:主要考核研究生身心健康情况; (四)美:主要考核研究生个人修养及审美情趣;
(五)劳:主要考核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志愿服务、集体活动情况。
第五章 考核要求
第六条 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课程成绩合格且已经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已通过公开论证,并按期向培养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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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博士研究生综合水平考核表(附件3); (三)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四)文献综述; (五)发表论文;
(六)获奖证明等原始材料。
材料不全、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必修环节或未参加开题报告者,不得参加中期考核。
第七条 中期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定成绩,各等级评定标准参照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标准(附件1),所占比例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评定等级记为“不合格”:
(一)思想品德、科学道德和学术品行不符合学校培养要求; (二)课程成绩和应修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 (三)开题报告后学位论文工作无明显进展; (四)未经批准不参加中期考核。
第六章 考核工作组织
第八条 中期考核由各培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学校基本要求和学科专业特点制定中期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考核具体内容、形式与标准,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提前向研究生公布,确保中期考核工作“科学、合理、公开、公正”。
第九条 成立校、院两级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学校中期考核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研究生院领导和各培养单位领导组成,组长由校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处理全校中期考核的重大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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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生院。学院中期考核领导小组由各培养单位领导和指导教师代表3-7人组成,组长由各培养单位领导担任,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院在学校中期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中期考核的日常事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兼学院中期考核考核领导小组秘书,在学院中期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中期考核的日常事务。
第七章 考核流程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应以一级学科进行考核,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可按二级学科进行考核,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以学位种类(领域)进行考核,当同一学位种类研究生超过12人或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学院时,可以领域(方向)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综合水平考核是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博士研究生综合水平考核由一级学科组织。考核科目须选取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学位课程。考核时间安排在第二学期未或第三学期初于中期考核之前。考核组专家不少于3人,其中须推举一名主考;考核专家均应具有高级职称,并且是课程的主讲教师;综合水平考核以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方式进行,至少提前一个月将考核时间、方式、地点通知参加考核的博士研究生和考核组专家。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实行本人申请、导师审核、培养单位组织考核、研究生院备案的工作制度和考核程序。
(一)研究生对照德、智、体、美、劳的考核标准进行自我鉴定,填写《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附件2)及总结材料,提交导师审核。
(二)导师审核材料,就研究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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