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币现钞与计价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农银发[2000]73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2000.06.12 【实施日期】2000.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6月12日 农银发[20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 为满足我行客户外汇资金清算的需要,提高总行对全行对外汇资金的监控能力,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此文转发辖属分支行。 各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在代理行开立外币账户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对外汇资金的监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1 / 3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外币账户是指以农业银行总行、境内外分行名义在境内外代理行开立的一切外币账户(包括分行在农业银行境外机构开立的外币账户和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的外币账户)。
第二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为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部门。未经总行授权,总行有关部门和境内外分行均不得擅自开立、使用和管理外币账户。
第三条 农业银行开立、使用和管理外币账户的目的是:完善客户服务、便于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 农业银行境外账户管理的原则是:统一开户,授权使用,定期考核,集中调整。
第五条 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的种类:
(一)往来账户:农业银行在代理行开立的用于收付汇清算和外汇资金头寸划拨的外币独立账户。
(二)专用账户:农业银行在代理行开立的专门用于办理边贸结算、华侨汇款、债券清算、国际卡清算、现钞等业务的外币独立账户。
第六条 经总行批准,各分行可在总行境外往来账户下开立子账户。
第七条 农业银行外币专用账户实行授权管理,经总行授权,有关分行可在代理行开立专用账户。
第八条 农业银行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外币账户,由总行统一与中国银行总行签署账户框架协议,经总行授权,有关分行可以根据框架协议的要求,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外币账户。
第九条 农业银行外币账户体系:以总行账户为主、总行账户下开立子账户为辅、专用账户为补充的总、子账户体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农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 2 / 3
第十一条 我行选择开立外币账户的代理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农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达三年以上,双方业务往来较多,未发生过责任在对方的重大业务纠纷。
(二)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或BANKWATCH)对该代理行的评级不低于A级(含A级,香港地区代理行除外)。
(三)在当地为开户币种清算系统的主要成员行,具有较强的清算能力。
(四)能够满足农业银行对账户服务所提出的各项需求,并在中国内地或香港的分支机构中设有专人负责联络解决有关账户服务的具体问题。
(五)除中资银行外,农业银行原则上只在该货币清算地的代理行开立该币种账户,不在代理行的海外分行开立外币账户。
第十二条 申请开立子账户(包括在代理行和农业银行境外分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