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城市规划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配套法规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由国
家规划主管部门建设部制定。
5、我国城乡规划行政体系的构成
行政体系是指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权限的分配、行政组织的架构以及行政过程的整体。
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纵向”行政关系及其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横向”行政关系共同组成城市规划的行政体系。
城市规划的行政体系不仅仅局限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且还涉及与各级政府及政府的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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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行政体系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两个方面。我国实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分级管理体制。县以上各级城市人民政府是负责组织城市规划
编制的行政管理部门。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
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
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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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城乡规划运行体系的构成
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政体系都是城市规划运行的制度架构;而城市规划运行则是城市规划自身的组织结构。
城市规划的运行体系包括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城市规划的实施两个部分,在每一个部分中又有各自的构成。
(1)城市规划具体编制
城市规划具体编制分为战略性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规划的编制。我国的城市规划一般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属于
战略性发展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作为对城市建设实施控制的直接依据,属于实施控制性规划。
根据编制的深度和内容,城市详细规划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2)城市规划实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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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城市规划实施控制可以分为通则式和判例式。我国的城市规划控制基本上属于判例式,即任何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专门申请规划许可,规
划审批人员在审理个案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规划审批的主要依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还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7、城市规划的作用
(1)城市规划是国家对城市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 (2)城市规划是政策形成和实施的工具 (3)城市规划形成了城市未来的空间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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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城市规划的任务
(1)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2)从城市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合理和有序地配置城市空间资源。 (3)通过空间资源配置,提高城市的运作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4)确保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增强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5)建立各种引导机制和控制规则,确保各项建设活动与城市发展目标相一致。 城市规划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确立后,就具有法规效力。
9 城市规划管理系统
城市规划管理系统由相互联系的四个子系统组成。
(1)城市规划决策系统。即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管理系统,主要负责制定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是个连续的过程。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管
理是制定城市规划的前期管理工作,城市规划的审批管理是制定城市规划的后期管理工作。
(2)城市规划执行系统。即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系统。由于建设工程性质的多样性,根据其形态和管理操作要求不同,可以将建设工程分为建筑工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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