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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总结之主观责任要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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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总结之主观责任要件(二)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状况)

1.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3)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参考答案】D 【解析理由】

A选项,根据刑法第19条规定,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非因盲人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而是因认识能力耗弱。根据第17、18条的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指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只与年龄、精神状况有关。由此,盲人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应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B选项,与A选项相同,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因其认识能力耗弱。又聋又哑的人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应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C选项,其一,在客观不法行为方面,丙在熟睡时的实施行为,本身虽是无意行为,但系因其之前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而造成,可认为是原因自由行为。以其清醒时即服用安眠药之时来认定刑事责任能力,应认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二,在主观责任方面,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意识,但是应当以其清醒时即服用安眠药之时来认定过错有无。 D选项,因自身原因“大醉”之后陷入“毫无记忆”的无认识能力状态,行为人虽行为当时无认识能力,但自陷无认识能力系原因自由行为,需以清醒时认定刑事责任能力,应认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3款(自陷醉酒)规定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正是此意。故本选项说法正确。

2.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3)A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考点】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年龄 【解析】

A选项,考察原因自由行为。对于自陷无责任能力的原因自由行为,处理规则是:以清醒时确定过错内容,以不清醒时确定客观行为,在重合之处认定罪名。本案客观行为是重伤

行为,“第一次吸毒”提示甲清醒时对于重伤结果没有预见而应当预见,只具有过失,故而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选项,考察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1)根据一行为、一故意(概括故意)说:在客观上,行为人砍了数刀,认为是数个动作一个行为,无论哪个动作导致死亡,都认为是实行行为导致死亡;行为人砍第一刀认为是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当时精神正常,具有责任,故而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2)根据数行为说:行为人实施有数行为,实行第一个行为是具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实施之后的行为时系精神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C选项,只要能够证明已满14周岁,无需确定具体出生日期,就能追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

D选项,考察跨年龄阶段实施行为的认定。以14周岁生日当天24时为界限,对于不满14周岁的砍杀行为,丁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之后,如果丁实施了行为(作为或不作为),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丁并未实施作为行为,因丁还实施了救助行为,未实施不作为行为,故而丁亦没有实施不作为行为。应当死亡结果归因于之前的作为行为。故不能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答案】A

3.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2/2)(C)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

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涉及隔时犯、原因自由行为、行为责任同时性原则、醉酒人责任问题。 【解析】

A选项,考查14~16周岁的刑事责任范围,以及隔时犯。已满14周岁的人对爆炸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隔时犯跨越不同年龄阶段的,行为发生在已满14周岁之前,对此不负刑事责任;但结果发生在已满14周岁之后,在理论层面上,可认为因先前行为而负有阻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不阻止可认为实施了不作为行为,因此对不作为行为导致的结果仍然需承担刑事责任。选项A说法错误。

B选项,考查原因自由行为的认定规则。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的原理,客观行为以行为时认定,主观责任以清醒时认定,再主观客观统一重合部分认定罪名。本案中客观行为系抢劫行为(“伤害过程中”说明已实行了伤害行为,同时伤害行为也是抢劫手段),主观责任为伤害故意,主客观统一故意伤害罪;对劫财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选项B说法错误。 C选项,考查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承担刑事责任,只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当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就需对与该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结果负责,并不要求结果发生时行为人有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丙实施投毒杀人实行行为当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尽管死亡结果发生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死亡结果与杀人行为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也应对结果负责,故而系故意杀人罪既遂。选项C说法正确。

D选项,考查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原因自由行为的认定规则。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的原理,客观行为以行为时认

定,主观责任以清醒时认定,再主观客观统一重合部分认定罪名。本案中自陷醉态,系原因自由行为。大醉后(假定无责任能力)有杀人行为,清醒时有杀人故意,主客观统一于故意杀人罪,应对此负责。选项D说法错误。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主观责任要件(二)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主观责任要件(二)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状况)1.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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