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内蒙古
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内卫发[2014]12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8.15 【实施日期】2014.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卫发〔2014〕126号)
各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经报请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1 / 5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9〕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办发〔2014〕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以群众反映突出的重大问题为导向,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重点解决公立医院规划不合理、公益性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就医秩序不规范、综合改革不配套等问题。进一步强化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注重综合改革与单项改革的有机结合,注重改善群众医疗保障条件与提高旗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的有机结合。本着 2 / 5
试点先行的原则,推进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
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建立起符合自治区实际、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能力建设,逐步提升全区旗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群众看病就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革除现存体制和机制弊端,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逐步理顺旗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厘清政府和公立医院的责权关系,建立法人治理机制,建立起科学的补偿新机制;完善医保支付方式,规范药品采购机制,创新监管机制;建立起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约束有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升以人才队伍建设为核心的旗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旗县域医疗服务体系;形成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基本思路,为全面推进全区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积累经验;逐步提高旗县域内患者就诊率,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三、试点旗县的确定
综合考虑全区旗县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代表性、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支撑条件和工作基础等因素,在全区选择40个旗县(市)作为试点,先行先试,其中确立国家试点旗县15个、自治区试点旗县25个。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功能定位
旗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旗县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是政府向旗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承担旗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