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变更工作程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9〕88号)、《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及《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7〕1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是指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筑工程;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筑工程。
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应当遵循责任明确、处理及时、程序规范、论证科学、投资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变更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变化引起的价款变动;
(八)其他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变更。
第五条 结合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建设情况,需备案的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一)工程的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按照其标准对应的变更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标准对照表
一般变更 序号 1 2 工程合同金额 单项变更金额 (正负净额) 累计变更金额 占工程合同金额 比例(%) 金额单位:万元 重大变更 单项变更金额 (正负净额) 累计变更金额 占工程合同金额 比例(%) 10及以上至20 5%及以上至10% 20及以上 20及以上至50 10%及以上至20% 50及以上 20%及以上 15%及以上 3 3000及以上至10000 50及以上至100 8%及以上至15% 100及以上 4 10000及以上 100及以上至200 5%及以上至10% 200及以上 10%及以上 注:1、40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合同内工程变更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2、累计工程变更首次达到一般变更备案比例的,应同时将之前发生的变更全部纳入备案;累计工程变更达到重大变更备案比例的,应按重大变更备案程序执行。 其后发生的变更重新按照上表标准执行;再次达到重大变更标准的,应再按重大变更备案程序执行;未达重大变更标准的,按照一般变更程序执行。政府采购起点至400 400及以上至3000 (二)因第四条第五款的工程量清单数量调整及第七款引起的价款调整,按照一般变更备案进行管理。
第三章 工程变更备案管理职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变更和变更备案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必要性负责。委托代建的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备案规定。
第八条 市住建部门是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的备案管理部门。市、各区(不含姑苏区)住建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的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的申报管理和最终备案工作,并对工程变更是否属于原招标范围、是否应重新招标等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重大变更所涉及的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变更方案的经济合理性进行预审。
第四章 工程变更备案程序
第十条 工程变更应事前备案。
需要紧急实施的工程变更、累计工程变更达到一般变更备案比例前的应备案工程变更及发生本细则第四条(五)、(七)项情形的工程变更,可事后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报工程变更事前备案,应在工程变更事项实施前且处于备案的建筑施工合同开竣工时间内。
如建筑工程的实际开竣工时间,因客观原因导致与备案的建筑施工合同开竣工时间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住建部门书
面说明调整情况并在系统中登记,并在调整后的工程开竣工时间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二条 事前备案处理程序: (一)一般变更
(1)建设单位组织填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报审表》(附件1),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
(2)建设单位填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流程表》(附件2),并准备好相关材料,通过市住建部门工程变更备案系统申报登记。
(3)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后,住建部门加盖“备案材料收讫章”。
(4)建设单位填写《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经市财政部门确认后,将一般变更备案审查资料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一般变更事项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5)建设单位取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审意见后,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流程表》及相关材料送交住建部门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完成变更备案。
(二)重大变更
(1)建设单位组织填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报审表》(附件1),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
(2)建设单位填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流程表》(附件2),并准备好相关材料,通过市住建部门工程变更备案系统申报登记。
(3)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后,住建部门加盖“备案材料收
讫章”。
(4)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技术、经济等专家,对重大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形成专家处理意见,对是否需要变更、如何变更予以明确。
参与重大变更专家论证会的专家人数为3~7人单数,在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如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无相应专业专家等特殊情况,可由建设单位推荐专家,并由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5)专家论证会同意实施重大变更后,建设单位填写《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经市财政部门确认后,将重大变更备案审查资料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重大变更事项进行预审,并出具预审建议书。
(6)市财政部门依据预审建议书,对重大变更事项所涉及的资金安排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7)建设单位取得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后,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流程表》及相关材料送交住建部门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完成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 事后变更备案处理程序:
除第四条第七款外的符合事后备案情形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变更事项实施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所有事后备案的变更应在工程竣工结算送审前完成。
事后变更备案流程同事前备案。
第十四条 对于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达到一般变更备案起点的,应将之前发生的变更作为首份一般变更进行备案,备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