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
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建质[2014]9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7.30 【实施日期】2014.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吉建质〔2014〕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监理市场行为,落实监理企业的责任,增强监理企业诚信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地在信用体系评价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1 / 3
站。
联 系人:郭 剑
联系电话:0431-82752580 电子信箱:jlszjzgj@163.com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30日
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本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 2 / 3
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工程监理企业及外省进驻的工程监理企业经
备案后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省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通过采集工程监理企业在本省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的评价。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协会负责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对其它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信息的采用,负责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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