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九江市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360429XXXXXXXXXXXX,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系“皖XXXXXX”乘龙牌重型货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X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九江市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360429XXXXXXXXXXXX,准驾车型“A2”类机动车,系“赣XXXXX”乘龙牌重型货车驾驶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湖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湖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现场事故经过及成因清楚,应依法划分事故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后,湖口县交警大队现场勘察,于XXXX年XX月XX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申请人认为,现场事故经过及成因清楚,应依法划分事故责任。
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 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无任何违法行为。
三、经XXXXXX法鉴定中心对本次事故涉案车辆进行痕迹鉴定,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皖XXXXXX)车头左前端距地高120-270cm范围内,可见前挡风玻璃、前面板及左前导流面板破损缺失,左侧后视镜支架、左侧A柱位移变形,左前门位移、褶皱、变形,其褶皱红色漆皮表层见新鲜条状及线状刮擦痕迹;左侧车身栏板距地高133-200cm范围内,左前端栏板见受损面积约为64cmX38cm的破损痕迹,红色漆皮表层见新鲜片状刮擦痕迹;左侧支架外边缘扭曲变形,黑色漆皮表层附着红色块状漆皮(加层),受力方向及痕迹走向均为由前向后。由此可见,皖XXXXX车头左侧与赣XXXXX号车左后尾部栏板发生碰撞,根据皖
XXXXX车头受损程度以及行驶路径,系赣XXXXX号车辆打滑导致其后车厢滑向申请人行驶的车道,以致发生碰撞。结合事故现场照片,散落物位于申请人行驶车道内的中间位置,可以推断两车碰撞点位于申请人行驶的车道内,也即赣XXXXX号车辆车身已驶入申请人行驶的车道内。因此,被申请人XXXXXX称自己“正常行驶”系其虚假陈述。同时,与XXXXX搀扶申请人时说的“皮卡车超车,我一个急刹,车子甩尾”相矛盾。
四、事故发生后,后方皮卡车驾驶车辆驶离现场,被申请人XXXXX要求皮卡车司机停车,但其未停车配合交警部门调查。作为现场目击证人,其有义务将自己掌握的信息提供给办案部门。同时,皮卡车司机未按规定超车,对本案的发生有直接的原因,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导致事故成因难以查明,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XXX在湿滑的弯道危险路段遇前方超车时操作不当,导致甩尾,应当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皮卡车驾驶员未按规定超车,发生事故后驾车驶离现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湖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此呈
九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