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降低
或避免因合同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签订的合同,除应当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照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与下属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应遵照本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办 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 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 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
(一)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二)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
(三)单笔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合同。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一般合同”是指除本制度规定的重大合同以外的合 同。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标准合同”是指公司长期使用的、合同的格式及双方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固定化,且合同的样式、内容条款等具体规定标准化,只要双 方当事人同意并签字盖章即可成立的合同。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及 经过公司评审的格式化合同。其中经过公司评审的标准合同版本必须由业务主管 部门提出,且分别经财务部、法务部、公司管理层评审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非标准合同”是指除本制度规定的“标准合同”以外 的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利用数据电文和 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三条 凡国家或本公司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并应 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
第十四条 如无国家或本公司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
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
第十五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本原则上应使用中文, 涉外合同诸如技术转让、服务、销售代理、年度长期合同等应优先考虑适用中国 法律,但涉及到对外贸易时可按国际通行规则订立英文合同。合同存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版本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以其中一个版本为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法务部为公司合同的管理机构。对外投资和项目合资、日常 生产经营中的合同均由法务部负责。
第十七条 子公司签订的合同应由子公司负责保管原件,合同内容涉及母公
司的,子公司应向母公司提交合同副本,以便母公司存档。子公司签订合同达到 需披露标准的,应在向母公司报告时同时报送合同副本。
第十八条 由法务部负责合同的分类与专项管理。合同原件由法务部保管, 合同履约部门留复印件存档。
第十九条 公司的业务、财务、法务人员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合同进行审 核、监督,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前,合同承办部门须确定一位具体负责的承办人。重大
的或涉外的合同谈判,应由法务人员会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参 加。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
体资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 背景资料进行了解和调查。
第二十二条 一般标准合同的审批程序:
承办人将标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资料(如需要)提请合同承办部门主管 以上或授权代表审批。审批人或授权人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一般非标准合同的审批程序:
(一)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首先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资料(如需要)提 请合同承办部门主管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二)合同承办部门主管审核后,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
有关资料、合同承办部门主管审核意见表提交法务人员审核。法务人员应就合同 条款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同意意见或合同修改建议。法务人员提出的 修改建议,承办部门应予以响应并及时与法务人员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三)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建议书、合同承办部
门主管审核意见表及法务人员审查意见一起送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审批人对审核 意见负责。
第二十四条 重大合同的审批程序:
(一)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首先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资料提请合同承 办部门主管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二)合同承办部门主管应出具审核意见后,财务部门应对合同出具审核意 见;
(三)财务部门审核后,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资料、 合同承办部门主管审核意见表提交法务人员审核。法务人员应就合同条款进行审 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同意意见或合同修改建议,法务人员对重大合同可以征 询外部律师的审查意见;
(四)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建议书、合同承办部 门主管审核意见表及法务审查意见一起送分管副总经理审核;
(五)若涉及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合资合作、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交易方面的合 同达到公司相关制度要求的,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审批授权与签字授权:
为提高合同审批效率、控制合同风险,合同的审批权和签订权可授权相关人 员代为行使。
(一)合同的审批授权
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可授权相关人员代其行使合同审批权。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为授权人,授权的相关人员为授权代表。
2、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授权相关人员审批合同的,须签署书面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人姓名、授权代表姓名、授权权限、授权期 限,并由授权人签字方可生效。如在无明确的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超越审批权 限或在无审批权限的情况下,行使合同审批权。
3、授权代表应按照授权人的意图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行使合同审批权, 授权人须对授权代表的审批行为负责。
(二)合同的签订授权
1、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合同的签订权。
2、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行使合同签订权时,可由其指定的授权 代表代为行使。
3、授权代表因客观原因无法行使合同签订权时,可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议 由相关人员代为行使,并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相关人员方可行使签订权。
4、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授权代表行使签订权的,须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代表姓名、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字方可生效。
在无明确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签署合同。
5、授权代表应按照授权人的意图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行使合同签订权, 法定代表人须对授权代表的合同签订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涉及到财务规范运作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将合同草
案、与合同有关的建议书、审核意见表及法务审查意见提交财务部门审核;财务 部门应对合同出具审核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二十七条 对于合同标的金额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合同应按 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并及时向全体董事通报。
第二十八条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主管、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在审核合同草案时,
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承办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对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表不齐备的合同草案,公司授权人应拒绝 签署。
第三十一条 合同审核工作原则上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主管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的经济性:
1、市场供应、需求情况经调研属实;
2、市场供应、需求价格预测可靠、合理;
3、应予考虑的其它经济因素。
(二)合同的技术性:
1、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2、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3、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三)合同的可行性:
1、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3、合同履行具有可操作性。
(四)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2、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3、合同承办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涉及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统一的资金调度计划;
(二)资金、资产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