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协议与运费结算合同
合同编号:(2009)第 号 甲 方: 注册地址: 营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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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航都(厦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0C室 营业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0C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龚云 职 务:总经理 电 话:0755-8351 6796 传 真:0755-8351 6602 联 系 人:龚云 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出口 货物的航空运输及其他相关代理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 委托事项
(一) 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出口货物的航空运输、航海运 输或其他相关货物运输事宜,具体范围为:
国际航空运输□ 国际航海运输□
国内航空运输□ 国内航海运输□ 仓储□ 订舱□
报关□ 投保□ 报检□ 报验□ 代垫运输费用□。
(二) 甲方至少应在每次托运货物 壹 天前向乙方提供甲方盖章并由其授权代表 签署的托运委托书(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注明提货/发货时间、地点、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收/发货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联系人,始发港、目的港、运费确认等准确资料。对于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
担。
(三)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托运委托书的提货/发货信息,及时向承运人(船务公司/
航空公司)订舱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甲方。
二、 报关、检验
(一)甲方如委托乙方报关、检验的,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货物报关、检验所 必需的各种文件,并对其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 (二)乙方应及时将海关、检验机构查验货物的要求通知甲方,但不承担由于 查验所造成的外包装破损、货物短缺、损坏的责任及相应的延误责任。
(三)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报关、检验代理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 其他费用。
三、 货物保险
(一)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托运的货物进行保险。
(二)甲方如委托乙方办理托运货物的运输保险,应向乙方出具委托书,保 险险种由甲方指定,甲方承担保险费用。
四、 货物交接
(一) 甲方应对所托运的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并保证该包装完全符合航空运 输的要求及仓储保管的要求。需乙方提供包装服务的,应按乙方的收费标准支付 包装费。甲方如果托运超大、超重、易碎、易渗漏物品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 殊货物,应事先向乙方说明,作出特殊货物的警示标志或标签,并向乙方提供必 要的仓储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及必要的政府批准文件。需特殊包装、加固时,甲 方应负担相应费用。
(二)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所托运的货物,并正确地填写交 接单,确保托运的所有货物与托运委托书相符。
(三)甲方应准备相应的劳力和装卸设备,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装货。装货 地点应具备乙方正常通车条件。
(四)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时接受甲方委托的货物,并准时
发送。
(五)乙方对于其直接掌管下的货物应谨慎、妥善地进行装卸、搬运、仓储, 保证其安全。
(六)乙方对于甲方送货到库或由乙方到甲方指定地点处提取的货物应当进行 货物验收。验收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情况及 无需开箱或拆捆直观可辩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 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验收完毕,乙方在提货 /交货单上签字确认,双方根据验收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五、 信息通报
(一)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货物运输的进展情况,在运输、仓储过程中 货物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指示进行处理。在紧急 情况下,乙方可以自行采取有利于甲方的处理办法,并将结果通知甲方。
(二)乙方每月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货物运输信息及乙方服务状况的统计 报表。
(三)对于航空公司及船务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货物丢失、短少、变质、 污染、损坏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掌握的索赔证据,积极协助甲方向责任人索赔。 但不影响该票货物或者其他货物的运费结算。
六、 保密条款
双方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得或知悉的对方的文件信息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并承担 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 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除外)披露。保密期限为本协议有效期间及协议 终止后满二年。
七、 费用及结算
(一)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运输费用。在运输过程中需要由甲方 支付的其它费用,乙方先行垫付的,甲方在结算中一并付清该费用及利息(利息按 实际占用时间乘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双方一致同意往来的费用按自然月进行结算,乙方应在每月 5 日以前将上
一个月的结算清单交给甲方。
(三)甲方收到乙方的结算清单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确认,如甲方未在 5个 工作日内确认的,视为甲方无异议,乙方可按照结算清单金额开出发票,甲方于发票开出日期之日起 5 日内,向乙方支付运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不得拖欠;若甲方在核对确认后 15天内未支付费用,每拖欠一日,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四)如果甲方在乙方的发票中发现错误和不当之处,应在收到发票 3个工作 日内通知乙方,逾期乙方不负责修改发票错误。
(五)若双方在核对费用过程中对部分款项有异议,为不影响大部分无差异运输费用的支付,可以在双方的两个金额当中取较小的那个金额作为结算依据,由双方确认后,甲方先行支付。存在差异的部分费用留待双方进一步核对无误后,在下一个月结算费用时一并支付。争议帐款的最终解决期限不得超过90天。
八、 违约责任 (一) 甲方的责任
1、如甲方因下列过错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全部损失: (1)在运输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
(2)错报超重货物重量; (3)货物包装、标志不符合规定。
(4)未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全、不及时、不正确的; (5)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乙方通知后未及时处理的;
2、因甲方原因而增加的额外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3、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运输费用及代垫的相关费用(包含利息), 每迟延一日,按应付未付部分款项的 1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根据本条第(二)款约定向乙方行使索赔权利的前提是按时付清本 协议第七条规定的全部费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抵扣。
(二) 乙方的责任
1、乙方未按书面发货信息所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2、货物处于乙方直接掌管之下的期间,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货物损坏、 短少或丢失的,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 乙方签发运单的,按照运单背书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2) 乙方未签发运单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并以其中较低
一项为准:
a. 货物的发票净值;
b. 货物发生实际损坏时的合理修理费用;
c. 货物如以重量计价的,按照不超过贰拾元人民币/每公斤(毛重)计算; d. 货物如以件数计价的,每个包装或货物单位按照不超过肆佰元人民币计算;
e. 在货物不能归纳为包装及/或货物单位时,则每立方米按照不超过肆仟元人民币计算;
f. 甲方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金额。
3、由于乙方过错导致递送延误,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的赔偿责任
最高不超过操作本票货物应当收取的运费金额。并且乙方不负责甲方的任何间接经济损失赔偿。
九、 免责条款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操作延误,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和固有缺陷; (三)货物的合理损耗; (四)甲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五)抢劫、盗窃等人为因素。
十、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