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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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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个人独资企业 【导语】

独资企业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形式。这一企业形式不仅自其产生以来就存在并得以延续,而且至今在各国企业形态中仍然占有相当的比重,构成商事主体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在我国,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实施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三大基本企业形态均已确立。这一法律赋予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①

本章的学习重点主要在于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法律责任。本章的学习难点主要在于区别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形态。通过本章学习,应对上述学习重点和难点熟练掌握;对于其他问题,应有一般的了解。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独资企业(Sole Propritorship 或Individual Enterprise),亦称个人企业,是由单独一人出资设立、由一人拥有和控制、并由一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传统民商法上的独资企业,仅指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因此,又称个人企业,它不包括由其他社会主体单独投资的企业。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三种

不少国家或地区均不制定专门的独资企业法,其对独资企业的法律规范或者散见于宪法以及税收、专卖、

合同和破产等方面的法律中;或者根据民法和商事法律来调整。我国是从企业形态的角度来构筑市场主体法律框架的,因此与公司、合伙企业并存的独资企业也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

基本企业法律形态的分类中所指称的独资企业即为这种个人企业。

但在我国,目前对独资企业概念,存在理解上的差异,除多数坚持传统的独资企业概念的理解外,也有的撇开自然人作为投资人的限制,而把所有由一个投资者单独设立的企业都称之为独资企业,而不论唯一的投资者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此,我国的独资企业也就可以把全体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也归入在内,也就成为所谓的法人独资企业,这种企业的责任形式也就不只是无限责任,而完全可能是有限责任。为避免对独资企业理解上的不同,我国制定的独资企业法特别在该法的名称前冠以“个人”的字样,称为“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依该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其主要法律特征主要是:

1. 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投资者出资设立,且该单一性投资主体又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组织。

2. 不具有法人地位

独资企业是典型的非法人企业。按法律人格理论,民事主体人格分为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独资企业本身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人格,是非法人的经营组织。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但其能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有自己的住所,因此,理论上也有的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性。

3. 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由独资企业的非法人地位所决定,独资企业的财产由独资企业主所有,企业本身不享有所有权。但投资人的财产和用于经营的企业财产仍是有区别的,企业财产在财务制度上是相对独立于投资者的其他个人财产的。

4. 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对此,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作了规定。

三、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比较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法律制度特有的概念和形式,在各国传统商人概念中并无此概念,实质上,作为公民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法律形式,个体工商户与传统的独资企业的形式是基本相同的。二者都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法律对资本金均无限制,投入的财产及由此所产生的收益均归投资者个人所有,可依法转让或继承,但目前在实践中,根据有关的规定,二者之间仍存在着以下方面的具体差异:

1. 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体工商户是依《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2. 成立的条件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而个体工商户无此类限制。

3. 享有的权利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如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权、依法申请贷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贸经营权、获得有关技术权、广告发布权、商标印制权、招用职工权等。而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广告发布、商标印制及招用职工等方面均受到限制。

4. 核发营业执照的期限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或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个体经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5. 缴纳的税费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对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交纳管理费;而个

体工商户除依法纳税外,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6. 清算程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而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7. 承担民事责任的除斥期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而法律对个体工商户偿还债务的除斥期间没有规定。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一)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7条的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该法,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此外,《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澳门、台湾的单个自然人不可成为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我国实行一国两制,依《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这些地区的个人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要参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办理。因此,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且,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除须遵守上述规定外,还不能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对于企业名称的相关规定。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企业的经营与投资人的责任是连为一体的。正因如此,《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投资者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作明确规定。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投资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要申报出资。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是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企业有一定稳定独立的资金;二是将企业财产与投资人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值得注意的是,该出资不是注册资本,只是经营的条件,不具有对债权人给以担保的意义。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经营体所必须得。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聘用的员工数量,《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限定,但只有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才能进行正常经营。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

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专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问题作了规定。

(一)设立登记

第一章 个人独资企业

第一章个人独资企业【导语】独资企业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形式。这一企业形式不仅自其产生以来就存在并得以延续,而且至今在各国企业形态中仍然占有相当的比重,构成商事主体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在我国,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实施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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