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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社会福利中心(养老机构)公建民营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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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说明 1、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

(2)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11 号)

(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简化中小企业类别确认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2 号)

(4)浙江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8 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6)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7)《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 141 号)

2、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折扣应具备的条件与价格折扣比例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折扣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投标文件技术资信标中,缺一不可): (1)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申请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不包括公示期内,提供浙江省政府采购网页面截图或其它入库证明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

(2)《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见附件)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页面查询结果;(查询时间为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标前,页面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享受监狱企业价格折扣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投标文件技术资信标中,不提供的不享受价格折扣):

(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

5、享受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格折扣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投标文件技术资信标中,不提供的不享受价格折扣):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非单一产品采购,无法核实(按投标文件资料)全部货物均为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或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制造商制造的货物且无法核实(按投标文件资料)制造商是否为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 不享受价格折扣。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 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_____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______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 ______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

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

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______单位的 ______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 (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备注说明:

1、如中标,将在中标公示中将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节能、环保产品优先(强制)采购政策说明

1、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

(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 号)

(三)财政部、原环保总局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 [2006]90 号)

2、供应商投标货物属于节能、环保优先(强制)采购范围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部分合同格式(供参考)

水头镇南湖社区护理型养老院公建民营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委托方,平阳县民政局 乙方:经营方、合作方

为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完善养老配套设施建设,扩展养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与乙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水头镇南湖社区护理型养老院公建民营项目合作事宜协商一致,协议如下:

一、合作宗旨

按照“公建民营”的原则,水头镇南湖社区护理型养老院公建民营项目坚持公益性质、服务宗旨、经营范围不变,政府投入的土地、房产、物业及设备所有权不变。在此基础上,委托乙方进行运营管理,甲乙双方致力于发展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坚持服务社会优先,努力建成一个示范性新型的养老机构。

二、基本情况

1、平阳县水头镇南湖护理型养老院位于水头镇南湖社区,为 2 幢 2 层的钢混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约 800 平方米,约?个房间。各供应商应联系采购人带往现场进行踏勘,以获得精准的基本概况。招标人将委托中标供应商运营管理;招标人提供房产、配套先进的养老设施给运营方使用,招标人每月将在院特困人员救助资金(包括基本生活保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下拨至中标供应商账户中,中标供应商需按要求给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建成一个示范性新型的养老机构。

2、公建民营期限(包括改造提升期)为 10 年,自 2019 年 月 日至 2034 年 月 日止。三、运营条件

1、对现有场所进行改造提升:由乙方协助甲方对水头镇南湖社区护理型养老院进行改造提升,全

程参与设计、建设、施工。

2、甲方每年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5、乙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到民政、消防、环保、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和进行建设。

6、乙方需设置达到标准的医务室,配备相关专业医务人员全天候服务;与县级人民医院签订合作协议, 开通绿色通道。

7、乙方不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配合乙方做好运营前期各项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2、甲方对养老院工作拥有监督管理权。每年定期、不定期安排人员对乙方养老服务工作、安全消防工作等进行监督和考核,督促乙方守法经营、落实各项安全消防措施。

3、对属于甲方的资产进行登记造册,经双方核实,签字确认后移交乙方经营使用。 4、每年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案。

5、遇不可抗拒的原因或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的,甲方有义务协助妥善安置院内老人。

6、合同期间,因乙方原因,协议的解除或终止时,甲方有权将有关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告之养老院入住老人和其家属,并督促乙方结清有关债务、做好善后事务。若乙方在规定的清退时间未结清有关债务, 甲方将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甲方按期将在院特困人员救助资金(包括基本生活保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下拨至乙方账户中。乙方不得再和特困人员家属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合作经营宗旨和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按照设计的养老床位数和运营、管理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2、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 2014 年 12 月 1 日实施的《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并向物价部门备案。

3、乙方在运营期间承担经营活动的全部成本,包含人力成本、能耗成本、日常维修、水电费、债权债 务以及其他各项税费等。乙方按规定享受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补贴、水电气暖价格优惠及相应税费减免等。

4、乙方正常使用并负责甲方提供的已登记造册各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正常情况下发生的损坏或报废,须由双方共同验收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程序报废。

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项目建筑物以及各项设施设备出现损毁、损坏或经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维修时,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者赔偿。乙方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维修责任时,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若因运营需要改变装修或改扩建的,应报丙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每月 15 号,按时向甲方书面告之上月老人入住床位数及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收支情况,并经双方核对盖章。乙方并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重大情况。

7、乙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财政、公安消防、食品卫生、安全等综合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乙方在运营期间,负责入住老年人日常管理以及相关的家属协议纠纷和安全管理,承担全部有关经济、民事及安全责任。

9、不得从事与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本项目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10、不得以本项目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担保、保证、抵押或其他有损害丙甲方权益的行为。 8、合同期内,乙方因自身经营原因等,提前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将支付违约金 30 万给甲方, 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

七、合同期满

合作期限期满后,乙方无条件退出,对于在运营期间属于中标供应商投资于水头镇南湖社区护理型养老院的所有资产均为甲方无偿所有;十年期满后,在政策许可范围内,若甲方有意继续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运营的,乙方需按招标人确定的公开招投标等形式参与竞标。

乙方应切实做好平稳过渡相关措施,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营。在合同期届满前 120 天,甲方和乙方两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算,并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星期内,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乙方应将原属于甲方的资产和运营期间乙方投资于本项目的所有资产无偿向甲方移交,归招标人所有。

八、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一)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 须经甲、乙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协议:

平阳县社会福利中心(养老机构)公建民营项目招标文件

一、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说明1、文件依据(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2)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11号)(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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