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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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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解读(一)

作者:本站

导读:

本次《保险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消费者利益保护更加严密,着力解决理赔难的问题,促使保险服务水平提高更加规范;二是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丰富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三是扩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强化监管的措施和责任,重点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四是突出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加强风险管理。 该解读分为原条文与修订后条文对比、人大修改说明、律师解读三大部分,其中修订后条文加黑的部分为新增的款项。

对于复杂而深邃的保险法来说,以下解读只是本所律师的管窥之见,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保险利益 原条文: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修订后条文: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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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人大修改说明:

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实际上,现在的保险法主流观点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对被保险人的要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对投保人的要求。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同一人,要求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也就等于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但是从法理上讲,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实质性要求。而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分离的情况比较常见,如果不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就等于允许任何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险,这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所以人身保险合同应当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即: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相关的修订后条文: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明海律师解读:

1、为遏制道德风险,防止保险赌博行为发生,保险利益原则确立已久。但在实践中,也有许多弊端,比如规定的过于笼统,过于僵死,容易产生纠纷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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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解读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保险法修订解读(一)作者:本站导读:本次《保险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消费者利益保护更加严密,着力解决理赔难的问题,促使保险服务水平提高更加规范;二是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丰富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三是扩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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