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考试辅导:《财经法规》重难
点分析(8)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调整银行结算业务关系、票据管理和票据流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二)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3、支付结算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4、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5、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6、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7、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8、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4、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人民币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