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限制行为能力学生,校方承担过错责任;
2. 由第三人造成的未成年学生受伤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校方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补充(第二位)责任或者称为替代责任(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 此处的第三人,不包括同一学校的未成年学生间的侵权责任
【例】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9-3-23,单)
A 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C 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B 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D 刘某应承担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 (一)归责原则
第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2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面对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都承担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任选其一诉讼也可以共同起诉;
2.对于最终责任: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所以:
——如果都无过错,生产者最终担责,销售者可以向其追偿;
——如果一方有过错,则过错方最终担责,先承担责任的可以向其追偿。 (二) 第三人的原因不免责
第44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通意见153.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这是一个不真正连带责任
(三) 警示、召回与惩罚性赔偿
第46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7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修订)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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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
3. 车与车之间,过错责任; 4. 车与人之间,无过错责任
(二)责任人是谁:基本原理 2. 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范围内承担;
2. 余下的责任,谁控制谁收益也即谁干的,谁承担,与所有权无关。 (三)具体情形
1.49条:借用租赁的,使用人承担;所有人有过错的如借给无照的人,承担相应责任。 2. 50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受让人承担 3. 第51条: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转让人受让人连 4.第52条: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保险公司承担强制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前者追偿。
5.第53条: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丧葬等费用,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四、医疗损害责任 (一) 归责原则
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要点:原则上过错责任;例外三情形过错推定责任。 (二) 第三人的原因不免责
第59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这是一个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涵。 (三) 法定的免责事由
第60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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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环境污染责任
第65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66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67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68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环境保护法第42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一)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二) 免责事由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 (三) 第三人的原因不免责:不真正连带责任 (四) 诉讼时效期间3年
【例】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06-3-65,多)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排放标准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六、高度危险责任
(一)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第69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免责事由 第70-76条(略) 被侵权人的故意:免责 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减责 七、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一) 三个归责原则 3的开始 第78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79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0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1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1. 一般的饲养动物:相对无过错责任;
2. 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者危险饲养动物:绝对无过错责任; 3. 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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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三人的原因不免责: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83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被废2/3】第127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 遗弃、逃逸的动物侵权责任人: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第82条 饲养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八、物件损害责任 (一) 适用情形
建筑物倒塌;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堆放物倒塌;妨碍通行物;树木折断;公共场所、道路施工和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等。
(二)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为原则,唯有86条的建筑物倒塌采用无过错责任 (三)建筑物倒塌责任:第86条的两大含义
第85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86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废】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 从第126条到第86条的三大变化:
——建筑物倒塌与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区分立法模式; ——归责:由过错推定责任到无过错责任;
——责任人: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2. 第三人的原因能否免责
——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建筑物质量低劣而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免责; ——第三人原因人为破坏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免责。 (二) 不明抛弃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 区别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本质在于:实施者的情形不一样。 2. 责任性质:补偿责任;连带责任。
3. 免责事由有二:(1)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2)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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