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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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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落实全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粮食风险基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业务主管部门中,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按不同险种分类,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分别负责;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

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项目实施方案等,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在规定权限内安排使用资金。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同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时限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建议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五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业务主

管部门申请通过专项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六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的前置条件。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编报对下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和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

(一)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在各市县自主自愿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础上,省财政对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的符合中央、省级规定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保险费补贴。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各地区实际投保情况据实结算,保险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中央和省级财政结余部分予以收回。

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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