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人员
【发文字号】穗科创[2015]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5.14 【实施日期】2015.05.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
订)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科创〔201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现将《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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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4日
附件
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广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科技评估、鉴定、验收及咨询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
(一)专家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 / 4
2.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负责开展专家工作评价。 4.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二)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出入库初审工作。
2.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3.负责专家的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4.组织开展专家工作评价等。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六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5年以上。 (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评估、咨询等工作。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满足: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