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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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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落实责任

工贸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及奖惩机制,并严格执行。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DB37/T 2883-2016第6.1条的内容适用于本条款。 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涉及重大危险源且不能立即排除整改的隐患;

——涉及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且长期滞留人员在10人及以上的场所,存在不能立即排除整改的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涉及液氨制冷、粉尘防爆、有限空间、冶金煤气和高温熔融金属等危害和整改难度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的。 5.2 隐患分类

按DB37/T 2883-2016第6.2条的规定执行。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 基本要求

工贸企业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点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排查项目清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6.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以各类风险点为基本单元,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编制,至少包括:排查范围(风险点)、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排查类型、排查周期、组织级别等信息,参见附录A。

6.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以各类基础管理项目为基本单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要求编制,至少包括:排查项目、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排查类型、排查周期、组织级别等信息,参见附录B。 6.2 制定排查计划

工贸企业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明确各类型隐患排查的排查时间、排查目的、排查要求、排查范围、组织级别及排查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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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隐患排查

6.3.1 排查类型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

a) 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负责人

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

b) 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排查; c) 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主要是指:

——对工艺、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建筑结构、消防与公辅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排查; ——根据行业特点对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粉尘防爆、冶金行业高温熔融金属吊运作业、煤气作业等所涉及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所有作业及管理活动进行的专项隐患排查;

——在连续运行装置开停车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行等时期进行的专项隐患排查; d) 季节性排查是指根据各行业季节特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春季以防雷、防火、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等为重点;

——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超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等为重点; ——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等为重点;

——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防中毒等为重点。

e) 节假日隐患排查主要是指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

进行排查,特别对节日期间各级管理人员、检修队伍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及物资的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排查;

f) 专家诊断性检查是指技术力量不足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欠缺的企业委托安全生产专家排

查隐患;

g)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或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排查。 6.3.2 排查要求

DB37/T 2883-2016第7.3.2条的要求适用于本条款。 6.3.3 组织级别

工贸企业应根据排查类型结合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也可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对组织级别进行调整。

——日常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班组级、岗位级; ——综合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车间级;

——专业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部门级,按照专业类别划分;

——连续运行装置开停车、涉氨制冷、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冶金行业高温熔融金属吊运作业、煤气作业等专项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按照专业类别及职责划分;

——新装置施工期间或竣工时及试运行等阶段专项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按照职责分工;

——季节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 ——节假日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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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排查周期

6.3.4.1 工贸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确定日常、综合、专业或专项、季节、节假日等隐患排查类型的周期。具体包括:

——日常隐患排查周期根据风险分级管控相关内容和各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综合性隐患排查应由公司级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车间)结合岗位责任制排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

——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应由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部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

——季节性隐患排查应根据季节性特点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 ——节假日隐患排查应在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6.3.4.2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工贸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项隐患排查:

——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 ——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6.3.5 确定排查项目

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组织级别及排查周期,在排查项目清单中确定具体排查项目,结合《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形成各种排查类型的隐患排查表,由各组织级别按照排查计划定期进行隐患排查。

6.3.6 排查结果记录

各相关层级的组织部门和单位对照确定的隐患排查表进行隐患排查并记录,生产现场类隐患宜保留影像记录。 6.4 隐患治理

6.4.1 隐患治理要求

隐患治理应符合DB37/T 2883-2016第7.4.1条的要求并保证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6.4.2 隐患治理流程

隐患治理流程包括:

a)通报隐患信息。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建议等信息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通报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b)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对于当场不能立即整改的,由隐患排查组织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按照管控层级下发至隐患所在位置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员进行整改。对于日常排查出的隐患,班组及岗位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或者超出整改能力范围的按照程序上报,由上级责任部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隐患整改通知内容应包含隐患描述、隐患等级、建议整改措施、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治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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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实施隐患治理。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参考治理建议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和应急措施或预案,估算整改资金并按规定时限落实整改;

d)治理情况反馈。隐患存在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治理完成情况反馈至隐患整改通知下发部门验收,未能及时整改完成的应说明原因与整改通知制发部门协同解决;

e)验收。按照“谁排查谁验收“的原则,隐患排查组织部门应当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6.4.3 一般隐患治理

由工贸企业各级(公司、部门、车间、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及时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6.4.4 重大隐患治理 6.4.4.1 隐患评估

经判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工贸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包括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6.4.4.2 治理方案

工贸企业应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将治理方案报告给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b)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f)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6.4.4.3 治理实施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隐患整改通知和治理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从安全费用支出,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工贸企业应当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6.4.5 隐患治理验收

6.4.5.1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实现闭环管理,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参见附录C、附录D。

6.4.5.2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并将治理结果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7 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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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工贸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策划、实施及持续改进过程中,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至少应包括: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等内容的文件成果。

7.2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治理方案、整改验收等应保留纸质记录,单独建档管理。 8 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应符合DB37/T 2883-2016第9条的要求,同时应包括: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要求结合企业各类风险点的管控措施编制完整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制定完整的可执行的排查计划并有效落实,形成完整的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 ——隐患治理及时,保证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预案“五到位”,实现闭环管理; ——重大事故隐患编制评估报告书及治理方案并实施治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按规定上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9 持续改进

应按DB37/T 2883-2016第10条的规定执行。

当企业发生变更或者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更新时,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应及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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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DBXX/XXXXX—XXXX4.4落实责任工贸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及奖惩机制,并严格执行。5隐患分级与分类5.1隐患分级DB37/T2883-2016第6.1条的内容适用于本条款。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涉及重大危险源且不能立即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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