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之\食品委托加工备案 \
事项名称 食品委托加工备案 受理机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科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科 联系方式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内容概述 政策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安全法》 标准规范 食品标签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1、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 申办条件 2、委托生产加工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委托方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表》; 2、委托双方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合同要求:委托加工合同明确被委托方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委托加工合同明确合同的有效期限,该期限应当在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之内。) 4、委托生产加工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委托双方或被委托企业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食品标签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申报材料 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同时标注委托方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 委托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的,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签上还必须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方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的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也可以选择标注委托方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方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的生产许可证的,必须标注被委托方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按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四份(同一地区为三份)。 办事流程 企业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办理部门收到材料,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
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