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及洒落,防止卡堵。
第十二条 禁止将破损的防水袋药包装入有水炮孔。
第十三条 机械化装药车必须符合:
1、 厢体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2、 输药管使用专用半导体、钢丝绳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 3、 发动机排气管应安消焰装置与油箱和轮胎保持适当距
离,车上应配备适量灭火器。
第四节 充 填
第十四条 装药时,禁止使用热炉渣、热焦及冰雪等物充填。充
填物粒径不应大于30mm。
第十五条 充填时应保护好导爆管和导爆索,防止破坏或掉入孔内。各孔导爆管和导爆索必须摆顺,管与管之间严禁交叉、搭接。 第十六条 充填时应由组长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掌握炮杆,首先顺直联线用脚踩住,然后指挥充填。水孔则应先将药包压入孔底后,准备合适的充填物进行充填。
第十七条 输电线路附近的炮孔充填时,掌握炮杆人应面向输电线,并要将炮杆绳拉紧或缠绕在炮杆上。当通过输电线路时,必须将炮杆放平通过。
第十八条 充填时要用炮杆挡护联线,并不断捣固。深孔充填物长度不少于3~5m。
第十九条 卡堵炮孔、导爆管、导爆索损坏或掉入孔内时应及时处理,采取补救措施。如无法处理,要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充填
18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时应用木锹。
第五节 装药与充填的故障处理
第二十条 装药发生卡堵只准用炮杆处理,严禁使用其它金属或塑料工具。处理不了时要及时向炮区负责人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装药时联线折断或掉入孔内,经处理难以正常引爆时,可再补装一个适当的引药,然后充填。如处理无效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用导爆管起爆,如果充填中发生断管,当充填物上露有索头,应重新放入引药继续充填,如无法补救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五章 起爆方法
第一条 起爆方法采用明火起爆,点炮人员和联线人员必须各设一人,并且选有经验的放炮员担任。
第二条 联线人员在炮区炮孔全部装药充填完毕后方可开始联线,联线时除炮区负责人外,其它人员必须全部撤离炮区。
第三条 联线完毕后,经炮区负责人检查后,通知点炮员,方可点炮。
第四条 当相邻的裸露药包用明火起爆时,各药包应放置在不被相邻的药包爆炸后崩掉的位置。
第五条 引火管的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最短不得小于0.5m,导火索严禁装入孔内,点燃后导火索燃烧时间应满足点炮人把预计要
19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点的炮数点完,并能躲避到安全地点。
第六条 明火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与引火管必须使用同一燃速,同一时间出厂,同一规格的导火索。
第七条 一次起爆可同时点燃两发导火索长度相等,燃速相同的警戒管。点炮时,点炮负责人必须注意倾听警戒管是否全爆响,炮响后还要重点检查警戒管,以防丢失。
第八条 警戒管的导火索比引火管的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应保证点炮人能安全的撤到安全地点,其缩短的长度应根据点炮人躲避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躲避距离 (m) 导火索缩短长度(m) 第九条 点火前,炮区负责人应选好躲避处,点炮人员应按炮区负责人的指令依照退出炮区线路顺次点燃。
第十条 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后,按规定掐好警戒管的导火索长度,点炮人应准备好点火工具,握好索头。
第十一条 起爆信号发出后,点火负责人点燃警戒管,点燃的警戒管须放在距炮眼及退出路线10m以外的平坦地势,以备爆后查验。与此同时,点炮人开始点炮,当警戒管响后,立即停止点炮,撤离到安全地点。
2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50 100 200 300 400 0.25 0.45 0.85 1.25 1.65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第十二条 点炮时,点炮人要记清自己点炮数,炮区负责人要核对点炮数与装炮数,如不符合,必须等最后一个炮响15分钟后,方准进入炮区。
第十三条 一次点炮数量较多时,应采取插标志的方法。 第十四条 无论点炮个数多少,包括联线员、警戒负责人及点炮员在内,炮区共设3人。
第六章 警戒与安全距离
第一节 警 戒
第一条 每次爆破都必须有警戒负责人和有足够的警戒人员。警戒哨必须由懂警戒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 小于警戒距离的两个地区同时放炮时,应互相联系好,共同警戒、统一指挥。
第三条 警戒负责人与警戒哨之间,因受地形、地物影响难以直接联系信号时,应增派传递信号的警戒哨,但此警戒哨必须在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前撤到安全地点。
第四条 警戒负责人布置警戒时必须做到:
1、 根据放炮的安全距离和警戒边界上具体情况必须派置足够的警戒哨。
2、 向警戒哨当面交授警戒旗,同时向警戒哨交代清楚警戒地点、范围及注意事项。
第五条 警戒哨必须通告和监视警戒范围的机械和人员退到安全
2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地点。
第六条 警戒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到达规定的安全警戒距离后站在较高地点。 2、能看见相邻警戒哨。
3、能够监视通往炮区的所有通路。
第二节 警戒信号
第七条 定时放炮和不定时放炮都应同时采用有声和有色警戒信号。
第八条 警戒信号用具:
1、有声信号:口笛、警笛、手持式扩音器等;
2、有色信号:红、绿旗;旗面0.6×0.4m。旗杆不小于0.5m。 第九条 放炮警戒信号:
1、警戒负责人必须按下列次序发出警戒信号:
第一次信号:预告警戒信号。放炮准备工作完成后,炮区负责人立即派置警戒哨。派出警戒哨后,抓紧和警戒哨联系,警戒已妥善回答信号,警戒不妥善不准回答信号。只有全部得到回答信号后,方可发出第二次信号。
第二次信号: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确认警戒已妥善后,发出预备起爆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起爆人即可做好起爆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预备起爆工作完成后,警戒负责人发出起爆信号。负责起爆的人立即进行起爆。
2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