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一、考试大纲 7.1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7.2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及其种类 7.3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物权法 抵押 质押 保证 留置
7.4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概述 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的组织结构 公司终止制度 7.5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功能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票据权利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7.6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生效 合同得履行 违约责任
二、知识要点提示 本章概要
本章分为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两大部分,民事法律部分包括民事权利和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担保法律制度。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以及法人的有关知识;集中介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形式;并重点介绍了代理的概念、特征、种类、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代理滥用和代理中的连带责任等内容。
商事法律基本规定是层次较高和实践性很强的法律规范,该部分是对民事法律知识进行提高和升华的法律知识,对于拓宽银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面,夯实专业基本功和培养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担保法》分别从担保概念、担保期间、担保金额、成立条件和实现方式等方面介绍了与银行业务最相关的三种担保形式,即保证、抵押和质押,而对另外两种担保形式—定金和留置则不作介绍。
通过《公司法》的学习,了解公司的概念、组织机构和独特的法律制度,尤其要掌握公司的终止制度。
通过《票据法》的学习,了解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法律关系以及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瑕疵等方面的基本理论。
在现代社会,合同是从事一切民商事活动的工具,其基本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本章还主要介绍了《合同法》的基础知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批准和登记、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及其范围。
7.1 民事权利主体 7.1.1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力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7.1.2 自然人
这里要明确两个概念,即“公民”和“自然人”。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为自然人还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7.1.3 法人 1.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 法人成立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我国,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7.1.4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7.2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7.2.1 民事法律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和民事 义务的合法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 (4)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7.2.2 代理及其种类 1.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 代理的种类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4.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
(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得不到本人追认,代理无效。 5. 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