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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规范我市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7〕24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苏组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以下统称社区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党建工作、居民自治、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设施,包括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等社区组织、机构使用和管理的室内场所,以及社区居民使用的文体活动广场(健身公园)。
第三条 社区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发展、党的建设、社会治理和居民服务需求,以城市规划为指引,以社区为单元,综合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人口规模、社区布局等情况,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做到设置合理、面积达标、功能完善、产权清晰、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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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要求:
(一)面积标准。住宅(含商住混合类型)项目的室内基础社区服务设施,按照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的要求配置;另外,应配套建设室内专门服务设施,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低于200平方米、社区卫生用房不低于150平方米、综合性文体服务中心不低于150平方米的要求配置。室外服务设施,应根据服务和活动需求,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室外文体活动广场,有条件的社区可增建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健身公园。
(二)建设要求。单一住宅小区组成社区的,社区服务设施应设置在项目出入口或项目邻近市政道路处;多个住宅小区组成社区的,应设置在几个相邻小区的中心区域。社区服务设施应相对独立、空间宽敞、设施完善、交通便捷,集中设置在地上建筑三层(含三层)以下,面向市政道路,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不得设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架空层及住宅的底部,不得将分散的小微空间累计为办公及服务群众用房面积。社区服务设施整体应采光通风合理,设置独立的楼梯间、电梯间,配套建设停车设施,并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配备独立供水、供电、卫生、通信、排污、消防和无障碍等基本设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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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的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层高不得小于3.5米;应根据服务和活动需求配套建设室外活动场所。
(三)功能配置。应对社区服务设施内部功能进行合理布局,一站式服务大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党群活动中心、组织生活馆、会议室(道德讲堂)、综治警务调解室、城市书屋、卫生计生服务站等均应具备相应空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所有以社区居民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提供,提倡“一室多用”,提高服务集成度和设施综合利用率。一站式服务大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站一般应设在一楼。一站式服务大厅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室内公开栏,公开社区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服务事项、服务承诺等内容,并按照“6+X”的要求设置“党建群团”、“综治民调”、“民政残联”、“劳动保障”、“科教文体”、“卫生计生”等服务引导牌。正门统一对外悬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两块牌子。其他机构均在其对应的办公用房门口挂牌,严禁以各种名义在社区增挂牌子。
第六条 社区服务设施应依据社区设置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新建住宅小区、老小区改造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同步管理。住宅小区分期实施的,一般应与首期建设同步进行,确保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适应社区服务和管理的需求。
第七条 合理设置和调整社区规模。按照规模适度、便于党建活动、便于居民自治、便于服务管理的原则,科学制定社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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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规划。普通住宅区一般以2000至3000户居民为标准设置一个社区,高层住宅区一般以不超过5000户居民为标准设置一个社区。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经辖区民政部门报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行文批准,并向市民政局报备。
第八条 规划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社区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件中明确拟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设计要求。
第九条 属地区人民政府是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责任主体,财政部门会同国土部门从相关土地出让金中按1%的比例提取所需经费,专项用于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社区服务设施产权由属地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维护修缮,交付社区无偿使用。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时,应优先保障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在新建住宅项目供地时,应根据社区服务设施规划要求,同步预留社区服务设施的土地,并以划拨方式供地。依据规划、民政部门出具的规划建设要求,由市级组织、民政、规划、国土四部门联合与属地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容积率和开、竣工时间等。
第十一条 社区物业用房按照不低于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4‰的标准列入规划实施条件(含邮政服务点),由开发商负责建设,无偿移交给房产主管部门。在保障基本用途的基础上,物业用房与社区共享共用,作为小区睦邻点、服务点,为居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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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服务。
第十二条 已批、在建、已建成住宅项目的社区和老城区,社区服务设施达不到标准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应分类指导,多措并举、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达标。
(一)有条件新建、翻建社区服务设施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按照标准和要求,组织新建、翻建,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帮助做好选址和方案设计等工作。
(二)不具备建设条件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通过盘活存量资源、购买、租赁、置换、调剂,或采取与驻社区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物业管理公司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等方式予以解决,并交社区无偿使用。
(三)老旧小区改造、拆迁,社区服务设施达不到标准、需要重建的,按照标准规划重建;达不到标准但无需重建的,按照标准改建或扩建。
(四)社区内新建小区,现有社区服务设施虽达到标准,但为商业租赁性质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应按照社区规模,专辟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由属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新建。
第十三条 区级住建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对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及功能要求。对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划、施工图纸建设的,住建部门要及时责令整改。人防、消防、市政、自来水、供电、燃气、通信等部门(单位)应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社区服务设施按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区服务设施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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