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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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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

纲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建城[2009]17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6.09 【实施日期】2009.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

(苏建城〔2009〕175号)

各省辖市城管(市容)局,苏州市市容市政局,无锡市市政公用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指导各地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全省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我厅在征求各省辖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2002年制定的《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对规划编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和保障,也是评价与考核城市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各地各部门 1 / 4

要高度重视城市环卫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全面掌握《纲要》内

容。各级环卫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将环卫专业规划的内容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并在制定城市详细规划时作出具体安排。

二、加强研究,明确并落实规划编制目标。各地要按照《纲要》的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分析研究城乡一体化发展需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对已经编制环卫专业规划的城市,可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作相应修编。尚未编制环卫专业规划的城市,要尽快启动规划编制工作。各地环卫专业规划必须在2010年年底前编制完成。

三、规范程序,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各地要按照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发展以及环卫信息化建设等要求,全面落实环卫专业规划的分级指导与评审制度。省辖市环卫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县(市)的指导。省辖市的环卫专业规划须报送省建设厅组织评审并修改完善后,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市)的环卫专业规划须报送省辖市环卫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修改完善后,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附件: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

二○○九年六月九日

附件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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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划依据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规范、标准,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上位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 三、规划原则

结合城市发展实际,针对城市特点提出规划原则,体现以人为本、加强城乡统筹、发展循环经济、提升城市宜居环境等要求。 四、规划年限

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近期规划年限不足3年,宜按3-5年调整。 基准年限为规划编制年的上一年。 五、规划范围

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重点研究中心城区范围,统筹市、县(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城乡发展。

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指标 一、规划目标

定性表述城市环境卫生事业近远期发展总体目标。 二、规划指标

因地制宜,量化城乡环境卫生相关控制指标,主要指标见表1。 表1:

城市环卫规划指标 序号 1 3 / 4

内容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 近期 中心城区 远期 镇区 村庄 近期 远期 近期 远期

2 3 生活垃圾机械化收集率(%) 生活垃圾密闭化运输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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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建城[2009]17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06.09【实施日期】2009.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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