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压锚杆桩单项工程劳务承包施工合同
发包人:中建七局华东公司上海事业部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上海普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在湖州多媒体一期1标段景观桥锚杆桩工程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湖州多媒体一期1标段
1.2 工程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分区BLD30地块 1.3 工程范围:景观桥锚杆静压桩工程 1.4 承包人应进行但不限于下列工作:
平整场地、维护、机械设备进退场、移机、钻机就位、自备吊机配合施工;各类地质中钻(冲)孔、清孔等与此有关的所有工序;做好工程桩自检工作等;提供完整的桩基原始技术资料。
第二条 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彼此互为解释和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按下列组成顺序解释:
2.1 本合同;
2.2 协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或补充协议; 2.3 工程量清单(包括清单说明及计量规则,详见附件); 2.4 现行技术规范; 2.5 图纸;
2.6 发包人制订的有关本工程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合同价格
1 本合同价为: 贰拾贰万肆仟四百元(暂定),单价为实际施工完
成工作量按人民币元包干(含税)。按附件清单的单价下浮10%为准。
2 合同价格已包括了承包人严格履行合同,完成本合同工程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税金、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等全部费用,除因设计变更或合同文件所容许的调整外,一概不予调整。
3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合同价格还包括执行和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及责任的所有费用,不论此工作是否已在图纸或技术规范内具体说明。
4 合同价格还包括必须的赶工措施和加班工作以使本工程能在约定工期内完成,一切赶工或因加班而提出的补偿要求将不会被考虑。
5 合同价格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或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和预计利润的变动而有所调整。
6 合同价格包含了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或承包人设备停滞、人员窝工而增加的费用。
7 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本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承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如由发包人代交,则费用相应地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条 计量和支付
1 除非合同对部分工程另有约定,工程量的计量均应以净值为准,其计算方法如下:
2 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提交一式 壹 份的月计量报表,包括依据合同计量规则的工程量计算单及计量所需的一切证明资料 。该报表应包括下列项目:
(1) 本月(指上月 25 日至本月 25 日止)完成的合同工程价款(包括变更);
(2) 本月完成的计日工价款(计日工签证单)为:100元/工日。
(3) 本月完成的合同外工程价款; (4) 按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月计量报表后的 10 天内予以审核签认,并在收到业主相应工程款后的 7 天内,按报表确认的金额,扣除下列费用后支付给承包人:
(1)按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和发包人垫付的其他款项。 4 承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及任何工作的执行情况不满,发包人有权延缓付款或在付款申请书中删减部分金额以防止因承包人履行合同不利可能造成的损失。
5 承包人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内,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提交一式三份的竣工结算报表及结算所需的所有证明资料。发包人在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完毕后的 30 天内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的 30 天内,发包人支付除缺陷责任保留金后的所有剩余款额。
第五条 材料和设备
1 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并承担费用。
2 承包人的采购合同原件及材料进出场情况必须按时上报发包人,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监督承包人的材料款支付,必要时发包人有权直接从乙方每月计量款中代付承包人发生的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款、机械购置(租赁)费等,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3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以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规范和图纸的要求。
4 由承包人处理(包括由发包人采购用于本工程而交由承包人使用和保管的)到达工地的物料,承包人应负责安全卸运、保管和防盗。
5 承包人应自费补充因其操作失误、保管、储存不当或因工艺低劣等因素造成浪费、遗失或损坏的任何物料。
3:静压锚杆桩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1.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