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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给水通过能力查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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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给水通过能力查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查定铁路给水通过能力的目的,是为了确切掌握给水站的用水量和给水站各项设备供水能力,分析供、用水情况找出设备能力薄弱处所,以便采取措施,使铁路给水能保证运输用水和适应生产、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2条 铁路给水通过能力,每三年全面查定一次,每年分析一次。但对水源、用水量及有变化的设备,应每年进行查定。江河水源大于用水量三倍以上者,可以不做调查。

第3条 位于两个铁路局交界口的给水站,给水通过能力的查定,由各主管该给水站的铁路局负责,相邻铁路局应相互提供有关机车用水资料。

第4条 铁路给水通过能力的查定应认真负责进行,各项资料数据要准确可靠,并结合日常积累,做出综合分析和正确判断。

第5条 内、电区段和蒸汽区段的封闭、生产、生活给水站,只查给水能力和用水量,不做通过能力计算。

第二章 查定的范围和内容

第6条 铁路给水通过能力的查定,分为用水量的查定和给水站各项设备供水能力的查定两部分。 (一)用水量的查定分以下四项:

机车用水量:客运机车、货运机车、补机、小运转、调车机车的用水量。

生产用水量:旅客列车、机车洗炉、铁路工业、机车车辆洗刷、工程施工以及有关企业的生产等用水量。

生活用水量:办公、公寓、医院、浴室、食堂以及职工宿舍的生活等用水量。

其它用水量:路外的生产、生活用水以及给水站漏水量等。 (二)给水站设备供水能力的查定分以下七项: (1)水源能力的查定; (2)扬水机械能力的查定; (3)扬水管、吸水管能力的查定; (4)净水、软水能力的查定; (5)水塔、山上水槽能力的查定; (6)水鹤出水能力的查定; (7)客车给水能力的查定。

第三章 用水量的查定 第7条 机车用水量的查定:

(一)机车用水量的查定,应在第一季度内机车耗水量最大时进行。查定日期,由各局自行规定。

(二)机车用水量的调查,应指定专人驻站或随车调查每次列车在站的上水量,以求得其区间的耗水量。

(三)在调查各区间的机车耗水量后,应与日常积累的机车上水资料进行核对,并考虑其变动因素,确定其机车的区间平均耗水量,做为计算能力采用的机车耗水量定额。

(四)客、货机车用水量的查定,应以每对客、货机车区间平均耗水量乘以图定客、货列车对数求得之。 第8条 生产用水量的查定:

(一)凡已装有计量仪表的用水单位,按计量仪表查定。

(二)没有安装固定计量仪表的单位,可采用瞬间测量仪表,对用水量进行查定。也可根据设备的数量和耗水定额,对用水量进行查定。 (三)各种设备的耗水定额,可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如未制定耗水定额的设备或定额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时,可以单独进行查定。 第9条 生活和其它用水量的查定:

(一)安装有计量仪表的生活区和其它用水按计量表查定。

(二)没有安装计量仪表的生活区和其它用水,应采取各种调查手段,以测定每日的实际用水量。

(三)测得的每人生活用水量,应参照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进行核对。 (四)漏水量按给水站实际供水量5%计算。

第四章 给水站各项设备能力的查定

第10条 水源能力的调查,每年应在最枯水位时进行。查定日期,由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计算地表水源能力时所采用根据是否可靠,应按最近10年水源变化积累的资料进行检查。

第11条 给水站有两个及以上水源时,如互有干扰,除单独调查每个水源的能力外,还应调查其共同工作时的出水量。计算能力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大口井及地表水源,采用全部水源出水量的总和。

(二)管井水源,五个以内留一个能力较大者做备用;五个以上按20%做备用,采用其余全部水源出水量的总和。

(三)水源每日工作时间,除管井按22小时外,其余水源均按每日工作24小时计算。

(四)凡互有干扰的水源,应采用共同工作时的总出水量。 第12条 大口井水源的查定: (一)涌水量大于机械能力者

(1)量好各部尺寸:水井直径D(米);水井深度S(米)足伐以上0.2米处至井口距离F(米);常水位至井口距离L(米);井口至吸水管中心线间距离M(米)。

(2)开动扬水机使水位稳定后,测出水位落差h(米)。

(3)停止扬水,使水井水位逐渐恢复,记录涌水水位达h/2时所需的时间T(小时)。 (4)计算: A×h1 Q=Kx-------- T

Q为涌水量 (立方米/小时) 2 D ×π

A为水井面积,A=--------(平方米) 4

h1为有效水深,h1=F--L(米)

K为涌水系数

(二)涌水量小于扬水机械能力者

(1)开动扬水机组使水井水位降低至足伐以上0.2米处。调整扬水止伐,使扬水量与涌水量达到平衡。

(2)测量扬水机械的扬水能力,即为大口井的涌水能力。 第13条 管井涌水量的查定:

(一)管井有涌水量调查记录,而水量无多大变化的,按调查记录计算其出水量。

(二)没有涌水量调查记录,而调查又比较困难的管井涌水量,按水泵的扬水量,做为管井的出水量。

(三)涌水量变化较大或涌水量与机械能力相差悬殊时,应安排涌水量的复查工作,正确查定其涌水量。 (四)每年对管井下列资料进行一次调查: (1)常水位至井口出水管中心线间的距离; (2)饱和水位至井口出水管中心线间的距离; (3)最低叶轮距井口出水管中心线间的距离; (4)水井深度。

第14条 江、河水源出水量的查定,按水流有效断面和水流平均流速计算,公式如下: Q=24×B×H×V

Q为江、河流量 (立方米/日) B为江、河有效断面宽度(米)

铁路给水通过能力查定办法

铁路给水通过能力查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查定铁路给水通过能力的目的,是为了确切掌握给水站的用水量和给水站各项设备供水能力,分析供、用水情况找出设备能力薄弱处所,以便采取措施,使铁路给水能保证运输用水和适应生产、生活用水的需要。第2条铁路给水通过能力,每三年全面查定一次,每年分析一次。但对水源、用水量及有变化的设备,应每年进行查定。江河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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