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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新旧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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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新旧版《重庆市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对比

【--单位工作总结】

新版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与旧版的有什么不同?那么,下面是给大家的新旧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作出贡献的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单位、系统和组织的表彰不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删除第十八条第三款:

公民生育子女的,应在三十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出生人口。

(三个方面的原因:住院分娩率、出生实名制、生育登记)

近年来住院分娩率已经达到97%以上;生育政策放开后生育的夫妻实名制会得到更好的落实;从发放生育证到实行生育登记制度,有利于出生人口统计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 生育登记成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

第二十条

(三)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部分省市再婚生育政策规定

广东(再生育政策):

1.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2.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浙江:

1.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安徽: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新旧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比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新旧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比【--单位工作总结】新版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与旧版的有什么不同?那么,下面是给大家的新旧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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