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第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5.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造成他人较小损失的行为。
1)危险原因:人的违法行为、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
2)适用规则:《侵权法》第31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四)非法定免责事由
1.职务授权行为:依照法律的授权或法律的规定,在必要时因合法执行职务而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2.受害人的承诺:受害人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诺。 构成要件:受害人同意须明确具体,受害人的同意须真实自愿,受害人须具有同意能力,加害人须尽充分告知说明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3.自助行为: 权利人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4.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5.自甘风险:已经知道有风险,而且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
十、诉讼时效
(一)一般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与永久抗辩权:2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人身伤害:1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一般侵权责任
第一节 故意或过失侵害人身
一、侵害身体
(一)含义:侵害他人身体权,破坏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的侵权行为。 (二)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三)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负有特殊作为要求而未作为)
(四)完整性:1、实质上的完整性,如剪发;2、形式上的完整性(冒犯)
(五)责任方式: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六)具体行为:非法搜查身体、侵扰身体、没有造成伤害的冒犯性殴打、破坏身体组织、强制性利用身体组织等
二、侵害健康权
(一)含义:单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的对象是他人健康权的侵权行为,而不是实施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而侵害了健康权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侵害健康权的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1)健康受损的事实。这表现为自然人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正常动作的功能完善发挥受到损害,因而生理机能不能正常动作,功能不能完善发挥,包括器质性的损害和功能性损害。
A 一般伤害。受害人所受伤经过治疗痊愈,恢复健康,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一般伤害赔偿按照常规赔偿进行。
B 劳动能力丧失。受害人健康权受到侵害造成残废,侵害了劳动能力。 在常规赔偿的基础上,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
(2)健康受损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受害人因医治伤害、恢复健康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健康受损而致的其他财产损失。
(3)精神痛苦的损害。这种损害难以用金钱计算其损失价值,但予以适当金钱赔偿,可以抚慰受害人的感情,平复其精神创伤。
3、相当因果关系 4、过错:故意、过失
(三)责任形式:赔偿财产损失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侵害生命权
(一)含义: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凡是故意或者过失侵害生命权的,都构成侵权行为。
(二)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1)生命丧失,其意义较刑法上杀人的意义为广,乃指招致自然人死亡的一切违法行为 。
(2)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事实,包括死者近亲属为抢救受害人而支出的费用,如抢救医疗费、护理费、车船费、住宿费等,也包括死者近亲属为安葬而支出的丧葬费。
(3)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扶养来源丧失的事实,即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因死者死亡而丧失了扶养的来源的客观事实。
3、相当因果关系 4、过错:故意、过失
(三)责任形式:赔偿财产损失 、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侵害胎儿人身利益
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侵害,这种情况常常出现在医疗领域,如产前检查、产前诊断、治疗以及生产过程中。二是间接侵害,即侵害孕妇人身权利的同时,作为一种后果,间接侵害了胎儿的人身利益,这种情况比较多见。
五、侵害尸体 P155
第二节 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格侵权行为
一、概念
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一般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以及其他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二、基本规则 1、侵害的客体
包括人身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性自主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荣誉权、信用权、人格尊严和其他人格利益。此外,对于死者的人格利益,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利益,侵权行为法也予以保护。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3、责任方式:精神损害赔偿,辅之以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方式;财产损害赔偿
二、具体形式 1、侵害姓名权 2、侵害名称权 3、侵害肖像权 4、侵害名誉权 5、侵害信用权 6、侵害荣誉权 7、侵害人身自由 8、侵害隐私权 9、侵害性自主权 10、侵害死者人格利益
11、侵害人格尊严和一般人格利益
第三节 妨害家庭关系
一、侵害婚姻关系
1、直接侵权:通奸、同居、一夜情等(配偶与第三人)
2、间接侵权:侵害性功能致性利益损害 二、侵害亲权关系 三、侵害亲属权
责任主体特殊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
一、概念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
二、特征
1、对人的替代责任:为他人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以公平责任原则补充 3、与行为人的财产状况相关
(1)行为人自己有财产的,应当从其自己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承担(完全)补偿性的连带责任。
(2)行为人没有财产的,由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三、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1)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 (2)不问行为人是否具有识别能力 2、损害事实 3、(双重)因果关系
(1)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 (2)监护人的疏于监督责任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1)主观过错与行为人相分离,即主观过错不是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对行为人负有监督之责的监护人的过错。
(2)监护人的主观过错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其内容就是未能善尽监督责任,具体表现为疏于教养、疏于监护或者疏于管理。
第二节 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一、构成要件
1、侵权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侵权人须受到实际损害
3、侵权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暂时丧失心智
4、侵权人暂时丧失心智是因自己的过错所致 二、法律适用
1、侵权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行为人没有过错的实行公平责任
第三节 用人者责任
一、用人单位责任:第34条第1款 (一)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