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高度危险责任 ③环境污染责任 ④动物损害责任(部分)
⑤工伤事故责任(侵权法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适用此原则) 3.责任构成要件:三要件
4.证明责任:倒置,但被告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的故意是其损害的原因。
5.侵权责任形态 ①对人的替代责任 ②对物的替代责任
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1.概念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 2.结构 1)行为
2)违法性:形式违法、实质违法 3.方式:作为、不作为 4.形态:直接行为、间接行为
5.组却违法行为:行为虽造成他人损害,但依法能够排除行为违法性的法定的客观事实。 (二)损害事实
1.概念: 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损害的客观事实。
2.种类
1)人身权利及利益的损害事实 ①人格利益损害
a.人身损害(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利益损害) a)身体、健康损伤,生命的丧失
b)治疗、丧葬、误工、护理、扶养费等损失
c)精神痛苦,如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身体受到损害的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b.精神损害(侵害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利益损害) a)财产利益的损失:如恢复名誉的费用 b)人格的精神利益遭受的损失:如隐私被泄露
c)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 ②身份利益损害
a.侵害基本身份权所造成的身份利益的表层损害:如侵害配偶权,造成配偶地位的丧失。 b.侵害派生身份权所造成的身份利益的深层损害:如侵害配偶权,造成配偶间扶养关系的损害。深层损害包括:
a)亲情关系的损害 b)财产利益的损失 c)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 2)财产权利和利益的损害事实 ①直接损失 ②间接损失 a.未来的可得利益 b.未来的必得利益
c.侵权行为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 3.多重损害事实
1)单一受害主体单一权利的多重损害:如侵害隐私权:财产损失+人格利益损失+精神痛苦
2)单一受害主体多项权利的多重损害
(三)因果关系
1.概念:违法行为为原因,损害事实为后果,前者引起后者的客观联系。 2.我国侵权责任法确定因果关系要件的基本规则 1)直接因果规则:一因一果
2)相当因果关系规则: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其他条件介入,无法确定直接原因时,如前者为后者的适当条件,则认定两者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3)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害人处于弱势,不能完全证明因果关系时,只要证明到一定程度,就推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后由被告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4)法律原因规则:行为是损害的事实原因加法律原因(近因或主因),则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共同原因中原因力对侵权责任的决定作用
1)原因力: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2)原因力大小:直接原因力优于间接原因力,近原因力优于远原因力,强原因力优于弱原因力。
3)原因力的作用:共同侵权行为:原因力大者,其行为人承担较多的责任。混合过错:依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
(四)主观过错 1.概念
[德]耶林:认为过错是行为人的某种心理状态。 2.故意
1)概念:希望(意思主义)或预见(观念主义)相结合:行为人应当认识或预见到行为的结果,同时又希望或听任其发生。
2)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过失
1)概念:疏忽或懈怠
①疏忽:对行为之后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未预见。 ②懈怠:对行为这后果,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 2)过失类型与判断标准
①重大过失: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
②具体轻过失:违反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义务 ③抽象轻过失: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3)汉德公式:B<PL 4.共同责任中过错的轻重程度
共同责任的分担标准:过错之轻重和原因力的大小,前者起主要作用。
八、侵权请求权
(一)民事请求权
1.本权请求权:指民事权利本身的请求权,是权利本身的内容。主要有两种:一是权利本身就是请求权,如债权;二是权利本身虽然是绝对权,但其具有请求权的内容,如身份权中的请求权。
2. 原权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本身固有的保护请求权,随着原权利的产生而产生,原权利的消灭而消灭 。
3.侵权请求权: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
(二)侵权请求权优先权
1.概念: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2.性质: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保障被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3.成立条件 (1)同一侵权人 (2)同一行为 (3)责任竞合
4.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效力 (1)担保范围
(2)优先权的标的:侵权人的一般财产(即物)财产权利,但受善意取得限制。 (3)优先权的对抗对象: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财产性责任。 5.司法适用的要求:破除“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传统思
九、免责事由
(一)概念
免责事由:即抗辩事由,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二)分类
1.一般免责事由与特别免责事由
1)一般免责事由,是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受害人承诺行为和自助行为等。
2)特别免责事由,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独立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
2.法定免责事由和非法定免责事由 (三)法定免责事由 1.受害人的故意 1)受害人的过错 ①受害人故意 ②受害人重大过失 ③受害人过失 2.第三人过错
1)一般规则
《侵权法》第28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特殊规则 ①不真正连带责任 A.环境污染 B.动物致人损害 ②补充责任 A.安全保障义务 B.学校管理义务 ③替代性不真正连带责任 A.运输仓储责任
B.物件损害责任A(第85条)
C.物件损害责任B(第86条)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类型: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
2)适用:《侵权法》第29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正当防卫: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