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责任法
(一)概念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损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
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 2.内容极具复杂性 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 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 5.内容具有广泛性 (三)地位
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四)立法目的
1.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 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 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立法亮点
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3.明确医疗损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 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 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 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
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
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
(一)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 1.一般人格利益
(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
(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 (3)人身自由 2.死者的人格利益
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漂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
(1)违反法定或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损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损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损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损害的。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
(6)第三人侵害债权。阻止债务履行,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止或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的行为。
(二)民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权利
(三)本法保护的民事利益须为合法的利益,且其损害应当达到重大程度
三、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
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 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
四、侵权行为
(一)概念
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二)特征 1.违法行为
2.过错行为(除法律特别规定,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3.作为与不行为
4.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 (三)外延
1.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侵权行为 2.侵害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3.侵害其他人身权益(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身份权等)的侵权行为。
(四)我国《侵权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方式
大小搭配的双重模式: 1.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侵权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侵权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侵权行为形态
(一)概念
杨立新:侵权行为形态是指侵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是对各类侵权行为的抽象和概括。 (二)特征 1、客观性 2、法定性
3、交叉性 (三)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责任方式:自己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欠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方式:间接责任。
3.单独侵权行为:一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4.共同侵权行为:多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客观的关连共同(非共同故意,非基于意思联络),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5.积极侵权行为:行为人违反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以作为的方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6.消极侵权行为:行为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不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
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三元归责原则体系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 1.概念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2.适用规则
1)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 2)责任构成要件:四要件缺一不可
3)证明责任:四要件的举证责任均由受害人承担 4)侵权责任形态:自己责任 3.过错对责任范围的影响 1)过错程度对责任构成的影响
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过错不构成侵权责任。 2)过错程度侵权责任范围的影响
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故意侵权,责任较重。 ②双方当事人各有过错时,进行过错比较。 ③共同侵权人的内部责任按过错比例分担。
④在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中,确定按份责任,依据行为人过错程度的轻重确定责任范围。
(三)过错推定原则 1.概念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受害人在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2.适用规则 1)适用范围
①监护人责任(第三十二条) ②雇主责任(第三十四条) ③安保义务责任(第三十七条) ④网络服务商责任(第三十六条) ⑤教育机构责任(第三十八条)
⑥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
⑦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⑧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⑨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一章) 2)责任构成要件:四要件
3)证明责任:主观过错的要件的证明责任倒置 4)侵权责任形态
①对人的替代责任,即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替代责任,是典型的替代责任。 ②对物的替代责任,即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的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替代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1.概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2.适用规则
1)适用范围: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①产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