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醇分厂防火防爆安全
措施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甲醇分厂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一、一般要求
(一)必须加强火源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执行本规程“2.7”规定。
(三)禁止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
(四)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服。
(五)从事明火作业和属于易燃易爆岗位工作的各种职工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服装进入生产岗位。
(六)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液体。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
(七)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安全通道内搭建筑物或堆积各类物资。
(八)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阻燃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
(九)危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避雷装置检查测试。
(十)禁止在易燃易爆场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十一)应根据需要在车间、厂房等处设有事故照明、事故排风和备用安全电源。
二、生产装置的防火防爆措施:
(一)厂房的建筑、易燃物品的贮存与生产工艺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生产车间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中防火防爆要求。
(三)在生产系统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四)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设置止逆阀等安全装置,并应安装必要的监测仪表和自动(或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五)所有放空管均应有引至室外的导管,并高出厂房建筑物。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站位2米以上。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必要时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六)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安装安全阀或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
(七)必须认真控制生产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八)生产、贮存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有关防静电措施,应执行《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
(九)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三、动火规定
(一)企业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划分固定动火区或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必须是:
1.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并处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生产正常放空时,可燃气体不得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固定动火区不得有管沟、电缆沟等。
3.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5.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