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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区别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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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区别

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有两种:

1、本人追认。《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

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谁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注意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有本人举证,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二、如何认定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在事实上也属于无权代理,但是由于善意的相对人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因此对该善意相对人而言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认定表见代理主要有两个关键条件:

第一,是相对人是否善意;

第二,相对人是否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

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三、票据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1、对合同而言:有效

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2、对被代理人而言:要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被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前面所举的构件厂从水泥厂购买水泥的例子,虽然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签订了一份数量和付款方式都与被代理人真实意思不相符的合同,但是,在表见代理成立的情况下,被代理人也只能而且必须接受这一事实,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该构件厂一方不得以业务员越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3、对无权代理人而言

若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失:无权代理人要对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若被代理人从中获益:无权代理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返还合理费用。

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根据是否与代理人有委托关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等不同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情况,依法请求无权代理人给予相应的赔偿。无权代理人应当赔偿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

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权代理人应依法赔偿。同时,并非所有的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都必然对被代理人不利,当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使被代理人从中受益时,根据公

平原则,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无权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实施代理行为而支出的相关的合理费用。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区别 - 图文

一、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区别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有两种:1、本人追认。《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2、视为本人同意。《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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